邓罗兴
 
一、我们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地处中部地区的湖南省贸促会,开展法律服务已经有了二十年的历史。二十年来,湖南省贸促会的法律服务队伍由小到大,法律服务项目从少到多,已经在我省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有了一定的影响,得到了很多企业的认同和信任。
        商事调解是我们抓得最早的法律服务项目之一,历届会领导均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持续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湖南贸促会于1994年成立了湖南调解中心,该中心是最早设立的一批调解中心之一。自成立以来,历届会长亲任调解中心主席。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都由多年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担任,并且保持了连续性。通过2004年的换届,湖南调解中心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扩充和更新了调解员队伍,加大了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规范了调解案件的办理规程。目前,湖南调解中心有两名专职的秘书人员常年从事调解宣传推广和案件秘书工作,除日常接受案件咨询解答、不定期的走访一些重点企业以外,每年还策划组织一到两次大型的宣传推介活动。 
        近年来,我们把帮助和扶持支会开展调解工作作为分会法律工作优先的重点之一,以其达到组建工作网络、延伸工作触角、发展系统力量、壮大调解事业的目的。我们已在全省14个贸促支会各确定了一名调解联络员,通过不同的方式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调解的基础知识和技巧。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大型法律活动也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增加对法律业务的切身体会。经过一两年的探索,多数联络员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开展调解工作的意识和浓厚的开展调解工作的兴趣,平时与我们相互进行具体的业务联系也渐渐多了起来。通过调解联络员制度的实施,一些当地经济外向度比较高、调解联络员工作比较得力、支会领导重视程度高的支会所接触到的调解案件便逐渐增多。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根据支会的申请,及时成立了四个调解办事处。今年,又有三个支会已经向我们提出了成立调解办事处的申请。我们已经完成了对其在调解联络员时期工作情况的评估,准备批准其申请。另外,我们准备在下一次调解中心换届时增补一些在市州工作的专业人士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以利调解办事处更好更方便的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调解办事处的工作效率。
        2008年,全省系统共有效调解涉外纠纷案件60余件,较上年增长了30%,总案值5000多万美元。案件涉及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仅怀化贸促会调解办事处就受理案件13件,正式进入调解程序的有5件,成功调解的有2件。株洲贸促会调解办事处在挂牌的同时就邀请总会的专家举行了解决商事纠纷方式的研讨会,有一百多家企业参加。研讨会一结束,就有几家企业带着纠纷材料咨询,请求调解办事处提供帮助。数字也许不大,进步却是很快,说明我们确定的工作方向是正确的。
 
        二、支会在竞争中迫切需要服务手段
 
      《贸促会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 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由此可见,服务企业、促进外经贸发展是贸促会的生存之本和与生俱来的重要使命,当然也是贸促会自身发展壮大的根本途径。我们拿什么来“促进”,不是资金,不是项目,不是政策,是服务。基于服务所具有的个性化、针对性等特点,贸促会和企业尤其是和所在地区企业应该是常来常往、水乳交融的紧密关系。
      不容回避,事实上我们在不同程度上会有这样一种体会:贸促会与企业的紧密程度或多或少存在一种“疏远”的感觉,或者说现实的紧密程度与我们的期望值存在一段相当的距离。究其原因,也许是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与企业的现实需要存在相当程度的不吻合。据我的观察,这一现象越往基层贸促会就越突出。因此,丰富支会服务企业的手段不但是支会本身亟待破解的难题,也是上级贸促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上级贸促会职能部室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把这项工作做好了是一件多方受益的好事。
        经过几十年的培育,尤其是总会前瞻性的开拓创新,贸促会已经拥有了众多的服务品牌,形成了较为配套的服务体系,这在法律服务体系方面体现得尤其突出。但是,由于上级与基层、沿海与内地所面临条件的不同,这些服务手段并非各地各级贸促会都能建立或者运用起来。同样,也是越往基层越往内地的贸促会独立自如的使用这些服务手段越难。
有为才能有位。要在日益激烈的中介服务组织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支会迫切需要适合自身条件的服务企业的有效手段。
 
        三、支会可以切实可行的把商事调解开展起来
 
        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是贸促特色服务体系中最重要和最悠久的服务手段之一,商事调解又是贸促会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项目。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贸促会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列举了七项贸促会特色的法律服务项目。这些项目分别是法律顾问工作、商事仲裁(贸仲和海仲)、商事调解、知识产权代理、海损理算工作、ATA单证册工作和出证认证工作。我们分会没有也没有条件独立开展上述全部法律服务项目,我省的支会更加没有这种可能性。我们应当按照《意见》中“立足自身条件,借助系统力量,积极在本地本行业开展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路线图要求,实事求是的逐步加以落实。既做到量力而行,又做到求实创新。
        我个人认为,支会最现实开展的法律服务项目之一就是商事调解。首先,任何一地的企业在经贸往来中都不可能避免或大或小的纠纷发生,企业存在商事调解的需求,或者说商事调解的市场必然存在。其次,商事调解最可能“借助系统力量”和社会力量,各支会不一定非要配备这一方面的专家,只要少量有一定专业修养、有高度工作责任心、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秘书人员即可。这一特点能有效的破解支会编制人员少、工作经费紧张的障碍。我认为通过湖南调解中心在各市州贸促支会设立办事处,并在设立办事处的同时在当地市州增聘适当数量各方面优秀的专业人士作为湖南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是“借助系统力量”的一种合适的方式。第三,总会和分会对调解工作一向十分重视,对支会关于开展调解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都给予了最大程度的满足,一直采取鼓励、支持甚至倾斜调解工作发展的态度。
        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能丰富支会当前略显单薄的法律服务内容,丰富与企业联系的手段,与其他法律业务和贸促业务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
 
        四、把对调解工作的重视落到实处
 
        人们已习惯把调解称为“东方经验”。2006年12月,原全国政协副主席、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视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时说:“我到最高法院以后,到国外去访问、讲话、开国际会议,我好几次是以‘中国的调解、仲裁和审判’这个题目来作报告。给外国的朋友们印象非常深刻,即中国是很重视审判的,重视仲裁的,重视调解的。”“所以我在国外作报告时,我讲调解、仲裁、审判,就是最后没办法时司法解决。”其实,调解更是“东方的骄傲”。
        调解是我们一块闪闪发光的金字招牌,各级领导和调解工作者对用好和擦亮这块招牌都十分重视。一切工作的归宿就是要落实到----如何让这块招牌能招徕更多的顾客----上面来。因此,支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为调解工作引进、储备、培养适量的专业人才。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任何一项事业都是这个道理。虽然调解工作可以借助系统和社会的力量,但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支会做实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的基本保障。支会应当在编制约束的不利因素下,合理规划从事不同贸促业务的人员结构,为开展调解工作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配置适当的编制名额。在编制饱满的情况下,支会还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吸引相关专业人才。
        第二、要为调解工作提供合适的物质保证。调解工作的开展依赖于调解员和秘书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但不止于这些。适当的物质投入必不可少。应当为调解工作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要适合调解的进行。应当为调解秘书人员配备较好的办公工具,以便于与各方面的沟通。
        第三、调解工作人员要加强与企业的经常性联系。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或根据支会的统一布置参与到当地大型经贸活动中去,宣传推介调解。支会领导走访企业时,最好带上调解工作人员陪同走访,密切与企业的非案件联系,让他们对企业有更多的了解,让企业对调解有更多的认知。
       第四、面上和具体的工作不可偏废。不能因为追求轰轰烈烈的场面效应,而忽视或放松了调解的针对性和个体性,降低了调解的质量;也不能因为强调调解的个性化服务而放松了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活动。要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用优质高效的案件办理促进调解的宣传推广,用务实的宣传推广吸引更多的调解案源。
        总之,我们应当认真领会《意见》的精神,按照“上下联动、横向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整体提升”的原则,突出贸促会商事调解的国际性、专业性、权威性优势,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经贸关系中的独特作用,在服务企业、促进经贸的同时壮大自己。
 
                                 (作者系湖南贸促会法律部部长、湖南调解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