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规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培训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解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和本规定。

 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员职业道德,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精进调解技能,积极参加调解中心举办的活动。

 被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及调解中心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中立性的情形,包括披露任何可能影响争议结果的个人利益、职业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果在调解期间出现此类情形,亦应及时披露。

第五条 调解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当如实填写《调解员声明》,表明自己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和案件之间不存在不宜担任本案调解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 调解员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中立性的情形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二) 不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案件的;

(三) 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调解工作的;

(四) 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五) 从未接受调解员培训的;

(六) 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开始前应保证各方当事人知晓并同意以下内容:

(一) 调解的目的和程序;

(二) 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

(三) 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四) 调解会议纪律;

(五) 其他应知晓事项。

 调解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调解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或拒绝调解方案,应确保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与调解有关的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强制披露的除外。未经披露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员不得将一方当事人单独披露给调解员的信息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及时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结案报告,不得私自保存调解案件相关资料。

第十条 调解中心应如实记录调解员被投诉情况,并及时告知相关调解员。

第十 调解员在接到调解中心转送的当事人的投诉或处理意见后,应认真对待,并向调解中心如实、全面地作出书面说明。调解员对投诉情况或调解中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调解中心应调查核实,并给予调解员申辩的机会。

第十 调解员有违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等规定情形的,调解中心可向调解员提出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其调解员资格。对调解中心的批评或警告有异议的,调解员可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诉,调解中心应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 调解员资格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调解中心有权取消其调解员资格:

(一)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近三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调解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在调解过程中,有违独立、公正、中立、友好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未经当事人同意对案件发表评判意见,并强迫当事人接受的;

(五) 违反调解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严重不负责任的;

(六) 资格有效期内无故不接受调解员培训的;

(七) 违反保密义务,泄露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与调解有关的保密信息的;

(八) 其他违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行为考察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不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未经调解中心同意,调解员不得以调解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五条 本规定经调解中心主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