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培训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行为考察规定》,为推进调解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解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能力、应训尽训的原则。
第三条 调解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与调解能力培训。
除豁免情形外,初次申请调解员资格应参加资格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调解员应积极参加调解能力培训,不断提升调解能力。
调解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培训,遵守培训规定,完成本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掌握包括调解专业知识、调解有关制度性规定、调解技能技巧、调解员职业操守等调解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
第五条 调解员培训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主要包括:
(一)调解中心组织的调解员培训活动;
(二)调解中心认可或者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调解中心组织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组织的宣传推广、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调解员培训实行学时制。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八个学时。
全天培训按八个学时计算,半天培训按四个学时计算。
调解员参与下列活动的,活动时间可折算为调解员培训的学时,活动时间计算及折算标准由调解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在相关论坛上演讲的;
(二)在业界知名报刊、公众号、网站上公开发表原创文章的;
(三)作为培训师参与调解员培训的。
第七条 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学时等情况进行记录,供调解员查询。
第八条 调解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调解员的重点考核内容,是调解中心指定其担任调解员和调解员资格续期、取消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调解员任期内从未完成年度最少培训学时的,调解中心有权决定在调解员资格期限届满后不予延期。
第十条 调解员未完成上一年度最少培训学时的,调解中心有权在具体案件中不主动指定其担任调解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调解中心授予资格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调解员。
调解中心鼓励外国籍调解员以及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调解员参加调解员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境外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调解中心主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