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任务是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有利的国际环境,全球化的进展,使中国与世界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中国与世界的相互依赖程度也越来越深。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已经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并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和风险,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但不能与国际环境相脱离,更应当充分利用国际经济规则和法律手段,积极妥当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中出现的纠纷,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创造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条件,使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在和谐的环境中顺利进行。
 
一、妥善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是国际经贸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蓬勃发展,中国已经被世界公认为出口产品大国。“中国制造”的产品已经渗透到全球商品市场的各个角落。目前,我国制造业总量已经居世界第三位,能源、化工、建材、纺织、家电等十几个行业百余种产品产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外资的支持,离不开与国际市场的资源交换。长期以来,我国保持吸引外资额居发展中国家第一,近年来,中国吸引外资呈现出强劲增长势头,是最受投资国欢迎的东道国。国际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外资的增长和中国外汇储备的剧增,必然引起一些国家的不满和抵制,国际经贸合作开展的规模和数量越大,商事纠纷的数量就可能越多。中国入世后,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运用双边、多边等国际条约对中国的出口商品进行限制,特别是利用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不断提起反倾销调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协定条款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近几年来,仅根据我市出口企业所遭遇的纠纷来看,反倾销立案数量和最终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明显增多。除了反倾销案件,许多企业还面临着“337条款”、“301条款”和“特保调查”等危险隐患。我市企业在国际经贸合作交往中所遇到的商事争议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这其中包括:货物买卖、投资、金融、房地产、担保、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租赁、知识产权等多种争议类型。其中,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案件数量居第一位,知识产权类型的争议逐渐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商事摩擦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而增多,要继续促使国际经济贸易顺利向前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国际经济贸易摩擦。
 
二、商事调解成为调解国际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各家各派都有自己向往的和谐社会模式以及构成和谐社会的方式。儒家的理想就是“天下”。《礼记》中“以中国为一人,以天下为一家”,说的就是以超越一国一族的“天下观”,构筑一个和谐有序的世界。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左传》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论语》提倡:“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即以文德感化外邦,所谓“仁者无敌”。 古代中国是“文化中国”,是“文明共同体”,主张以和平的、公正的、文明的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以建立和谐的大同世界。
 
在现代变化复杂的社会中,如何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更是我国维护和保持国际经贸关系健康平稳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互利、合作永远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基础。一旦出现商事纠纷,当事人普遍希望尽快解决争议。虽然各国的政治、经济、传统各异,中国和其他国家有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背景,但是进一步发展经贸关系,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经贸过程中的纠纷,为国际经贸发展铺平道路,是国内外企业及商界人士的共同目标。
 
1、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
     目前通行的解决商事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这也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相对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缺乏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参与和从中斡旋,成功的几率相对较低,尤其是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调解,本文所指的调解是区别与法院诉讼和仲裁机构中调解,也区别与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本文称之为商事调解,它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和协助下,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友好解决商事(经济贸易纠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和解决的民商、刑事、行政案件活动,以及有这些关系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之和;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作出约束力的裁决。这当中,商事调解作为解决经济贸易纠纷有效的方式,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商事调解受到争议当事人推崇的原因
     商事调解解决争议的作用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采纳。国际有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叫“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其意为“可替代诉讼或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或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调解是ADR的方法中的一种,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目前由于人们的调解理念在不断增强,调解实践不断丰富,各种各样调解机构越来越多,从亚洲到欧洲,从北美到拉美,各种调解机构如雨后春笋。许多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都设有调解机构或调解机制;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意大利、韩国等也纷纷成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在我国,中国贸促会系统中也成立了专门调解商事纠纷的调解中心。事实证明在充满高度激烈的竞争的环境和节奏快捷的工作生活中,商事调解越来越被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企业界、商界的朋友们所青睐。
    商事调解倍受争议当事人欢迎有着其现实原因。在中国,调解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礼之用,和为贵”、“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气生财”等哲学思想和处世观念。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人的生活与人的发展是自我创造的活动过程,或是自我选择的过程,人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为自己选择生存环境。在同等的条件下,正常的心理会选择“和”,而不是“争”。协调与平衡的复杂关系需要寻找和确定重心,当事人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重心,这个重心就是调解的结果。换言之,调解是和的出发点,也是和的归宿。通过调解的方式,使争议当事人的争议得到解决,矛盾得以化解、缓和。“和”,系缓和、和解、和睦、和谐、和平。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由于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度,它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不同,难免或产生不同的理念。许多争议当事人由于双方合作时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或理解不一致,或在发生纠纷后,没有及时信息沟通等原因所至。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需要一个能被争议双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第三者为他们快速、及时解决争议,而争议解决后,友好合作得以延续是争议双方的追求。商事调解的目的是尊重事实和合同的约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促成争议当事人互凉互让,达成最终和解,以维护当事人持久的合作和长远的利益。由此可见,商事调解是能满足争议当事人心愿的最好方式。
 
3、商事调解作为解决国际经贸纠纷方式的长足之处。
      协商、商事调解、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与其它几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商事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有以下的优势:第一、商事调解是以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及法律为基石,除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外,通常以遵循调解双方的意愿为原则,因此调解一般以双方互让互谅为代价而导致"双赢"的效果,该效果较为容易被调解各方所接受;第二、商事调解的过程中,更侧重于找出双方的"目标"和"需要",以此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而诉讼及仲裁则着重判断"事实"、"对错",强调"证据";第三、商事调解的保密性强。调解中间人通常私下和各方交流想法,最后共同达成协议,协议可以不对任何媒体、部门和组织公开;第四、商事调解的成本较低,更为方便、快捷、高效。诉讼及仲裁程序严谨,从立案起便对证据的完整度有很高的要求;第五、商事调解的灵活度较高。何时、何地调解、调解的方式都可由双方协商决定;第六、调解是在双方不伤和气的氛围下,以友好协商为基准解决纠纷。另外,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是诉讼与仲裁的裁决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裁决的执行,特别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国外的状态下,常常很不乐观,但是商事调解不同,调解是在自愿的基础下进行,调解的结果是双方自愿达成,所以调解结果的履行往往不成问题。
      协调、商事调解、仲裁、诉讼有效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四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特色。相形之下,商事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的经济性、灵活性、和解性、更大的和谐性。
 
三、宁波贸促会运用商事调解方法,积极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
 
      在宁波市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几年宁波的国际经济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妥善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宁波贸促会调解中心,经中国贸促总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于1994年成立。调解中心主要任务是调解处理产生于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如当事人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等争议。作为我市受理涉外贸易纠纷的一个主要机构之一,调解中心在市委、市政府、中国贸促会的关心和社会各届人士的大力支持下,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多次被中国贸促总会评为系统先进单位,为宁波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顺利解决做出一定的贡献。
      近年来,调解中心受理商事调解案件60多件,接受各类法律咨询300多件,结案率80%。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既有美国、日本、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印度等世界上贸易发达国家,也有西亚、南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有一部份来自于中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从争议纠纷的类型来看: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保险、货物代理、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纠纷较多。争议案件的来源有的来自中外争议当事人的直接投诉,有的来自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其它机构的转交和我国驻外机构的转交等。
      为了使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得以圆满地调解解决,调解中心强调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调解中心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外商当事人,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员的一言一行,体现了宁波人的形象。涉外当事人往往在宁波停留时间较短,对中国的法律环境了解不多,解决问题的心情又往往很迫切,希望纠纷及早得到解决。这就需要调解员不分昼夜,不怕疲劳,抓紧时间,努力工作。由于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做到办事公正,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感到中心工作人员是在真心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得到信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只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部分,而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德是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除此以外,调解中心还一直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一、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从调解的申请、立案、处理到结案任何一个环节中,只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随时可以终止,这一原则体现了调解有别与其他纠纷解决的办法,也是吸引当事人比较愿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主要因素。第二、坚持公平合理原则。调解立案后,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材料,调解员查明事实,理顺法律关系,综合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出双方的矛盾焦点。然后根据法律和国际惯例,分清双方责任,公平合理地提出调解意思。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是不偏不倚的帮助当事人了解他们各自在争议中所处的地位,双方存在的争议之处,促进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纠纷。第三、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调解工作对我市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我市国际经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这一直以来是调解中心做好商事调解的指导思想。宁波贸促会认为调解工作应该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是社会效益的体现;通过调解促进贸易发展,则是经济效益实现;通过调解使当事人息诉平讼,体现了法律效益;通过调解,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是重要的政治效益。因此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际上是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
      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国际经贸纠纷,是定纷止争、消除不稳定因素、调动有利因素为我市的国际经济贸易服务的好途径。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继续发展,宁波贸促会的调解工作一定会在增长宁波对外经济贸易和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商事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手段。商事调解致力于化解纠纷、维护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稳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商事调解致力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商事调解致力于营造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效措施;商事调解致力于促进争议当事人互谅互让,摒弃前隙,继续合作,这是国际经济贸易得以长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社会理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站在时代和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各个部门应该扎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和谐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这就是要求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各方依照国际经济贸易的规则和国际惯例,有序地进行各类经济贸易活动,换句话讲,国际经济贸易的各要素应该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国际商事纠纷的出现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的不和谐因数,只有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消除不和谐的因数,和谐的秩序才不被破坏,国际经济贸易才能稳步向前发展。因此,商事调解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对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
 
                                                                              宁波贸促会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