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全面规划,指明了方向并提出具体部署。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它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为贵”思想的传承和发扬光大。
    从古至今,中国人对“和为贵”以及与之相关的论述浩如烟海,不胜枚举。政治方面有:“礼之用,和为贵”;经济方面有:“和气生财”;家庭方面有:“和气致祥”、“家和万事兴”;军事方面有“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外交方面有“和平共处”等。“和”包涵着非常广泛的含义:和气、和缓、和睦、和好、和悦、和善、和美、和平、和解、和谐等。
中国人有关“和”成语也不胜枚举,如:和风细雨、和颜悦色、和蔼可亲、和光同尘、和衷共济、和谐共生等。
    这些深邃的哲学思想和深刻的处世理念,无不体现了人们对和的追求与向往。而所有这些论述,都可精练、浓缩为“和为贵”三个字。
    “和为贵”一词,最初来源于《论语》中“学而篇”中的一段话,内容如下:“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由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1)(见注释,下同)该段文字的大意是,礼的作用,可贵之处就在于它能调和人际关系,从前贤明的君主治国之道,均以此为美德,事无巨细,都遵循这个原则。但也有不可行的时候,只为和而和,不用一定的礼节规则来约束,则是不行的。
   “和为贵”思想,虽为2000多年前中国的先哲提出,但千百年来,始终根深叶茂,历久弥新,我们应将这个思想视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和为贵”思想在今天依然非常宝贵,因为它与我们今天所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这种思想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和为贵”是人类的理想追求---和平
      对和平的向往是人类的一个首要的理想。人类自产生以来就对和平有着向往、渴望与追求,因为和平与稳定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
 
     人类的生活道路、发展途径及其生存环境与都是自我选择的过程和结果。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生态平衡等状况,都是人们自己选择的结果或自我创造的过程。珍惜和平是人的天性,在同等的条件下,正常的心理会选择“和”,而不是“争”。因为人们都希望在“和”的环境下生存,而自然对其对立面“争”既惧怕也厌恶。只要有“和”的可能,一般不会选择“斗”,除非已无任何“和”的可能,人们才会去“争”、去“斗”,而争斗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新的“和”。
      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追求和平、维护和平,反对战争、遏止战争的历史。
      “人类的历史,无论是中国历史,还是国际关系史,都清楚地表明,凡是和平时期,和平的环境,人类就发展,就繁荣,反之,就落后,就衰败……”。(2)
       “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的保证”。(3)
       众所周知,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所谓和平时代,是指不爆发大规模的、世界性的战争,但不包括局部的、地区性的战争。据历史学家考证,在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当中,和平时间累计只有300多年 。整个世界,和平的时间也不多,曾长期处于战乱状态。二战之前,主要是武力斗争;二战之后,军事战转变为经济战,而地区性的武装冲突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如巴、以争端。两次世界大战德国、日本的失败,战后美国在朝鲜战场、越南战场的失败以及当前陷入伊拉克的战争泥潭难以自拔,说明武力不是万能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战争的消耗太大,参战国无论在财力上还是人的心理上都承受不起;另一方面,战争升级令人恐惧,局部战争可以会演化为全球战争,常规战争会导致核战争。目前,全世界的核弹头共有100多枚,仅美、俄两国的核武器如果动用起来的话,就足可毁灭地球几十次!为此,各国都在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和平、发展始终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采用一切措施保障世界和平的环境。而一旦发生冲突,则力争以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避免冲突加剧、矛盾升级。任何国家都应深刻认识到和平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国际社会的成员都要承担起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的义务。为此,《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为避免人类再度遭受苦不堪言之战祸……,各国应一秉正义,维护和平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任何争端”。(4)
     中国目前正处于难得的和平、发展时期,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共处,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中国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普遍遵守的国际关系准则,中国正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政府在国际关系中的一贯表现,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的一系列外交活动,无不体现了此点。如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会议(APEC)、中国—东盟“10+3机制”、中非合作论坛、朝核六方会谈、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等。
 
二、“和为贵”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体现—和谐
      中国人自古以来一直主张“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共生。诸多先哲几乎对此都有过精辟论述如:“知和曰常,知常曰明”(老子);“万物各得其和而生”(荀子);“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以及前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孙子)。(5)无论自然界,还是动物界,更不用说人类,世界万物之所以存在,都是因为有了一个和谐的环境,而破坏了这种和谐的环境,就破坏了人类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了和谐,就会导致混乱,对谁都是灾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6)这是胡锦涛主席对和谐社会的高度概括。
      今天的社会,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都呈现出政治多元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以及人的生活方式个性化的特征。总之,这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
     因此,要求整齐划一,抛弃个性,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明智的。那种让全国人民都用一种声音,一种服饰,一种思维方式那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法律之内人人平等,法律之外人人自由,既不能有划外之民,也不能有法外之帮。
彼此尊重,互相理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和谐共生,和平共处。这应是中央号召的真谛,也是广大民众的心愿。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备前提和条件。但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无限性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的有限性是一对矛盾。而要达到人与自然相和谐,必须处理好这对矛盾。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经济由于到了“崩溃的边缘”,为了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中央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千方百计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无疑是及时的、正确的。而今天,中央之所以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看到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人的素质提升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那种只顾追求经济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掏空了自然资源,害己、害国、害后代的情况已大量出现。为了做一套红木家具,要砍掉一片树林;为了造一个落后的机床,就要挖掉一吨的铁矿石,杀敌八千,自损一万。号称“GDP提高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逐利,不择手段、不顾廉耻、不顾一切,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印度“圣雄”甘地早在几十年前就对印度独立之后的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问题提出了深切的忧虑:“英国为达到它那种富裕程度曾消耗掉了地球上一半以上的资源。像印度这样一个国家需要多少个地球?”。(7)印度是这样,中国呢?
      因此,在衡量一个人、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国家,不能单纯地把经济指标当成唯一的考量标准。今天,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经济发展必须同时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的保护。
      人类追求人际关系和生存环境的和谐,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是文明化的表现,高尚的表现,自我完善的表现。因此,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的主张是十分英明的。也可以说这是“和为贵”思想在今天的体现,是对中华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在对当前国内、国际社会形势的作出正确判断和正确决策。
 
三、“和为贵”是解决矛盾的前提与结果—和解
      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新情况、新问题空前增多,各种矛盾空前增多,需要调解的事情空前增多。文化、宗教、民族、习惯的不同;社会经济成分复杂、组织形式多样、就业方式多样;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同的分配形式、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人的身份经常发生变化、人的思想观念、人的处世哲学、人的生活态度等经常发生改变等等,这些都会成为发生矛盾的潜在因素,而这些因素有时会交叉发生作用。任何一种冲突,除了其本身所体现的矛盾外,往往都包含其他因素,政治冲突中有经济的原因,经济冲突里也有政治原因。人是社会的产物,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由于上述情况,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矛盾。因此,今天所面临的矛盾和冲突显得异常错综复杂。 
矛盾与冲突显然是社会和谐的障碍,对此,需要有专门的调解人员、调解机制和调解方法去化解矛盾、排除障碍、实现和谐。
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自然界是按照自然法则自发地调节、演化、发展的。动物为了生存和活命,争夺食物,遵循着“弱肉强食”的法则;植物为了生存、生长,需要争夺得到阳光、水分。这个自然界的法则就是动、植物界所遵循的“丛林法则”。 
      在人类社会出现后,产生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也就有了自觉的调解、协调活动。在人类经过野蛮到文明的过程中,其解决矛盾的方式也由对抗到协商、由暴力到理性。“在未来的岁月里,世界将不会出现一个单一的普世文化,而是将有不同的文化和文明相互并存,而如果想维持这种和平共处的关系,就要靠各方的协调”。(8)
      据统计,“调解”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的词汇之一。人们对调解的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强,说明“和为贵”的思想今天仍具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在中国,商事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机构以及其他调解机构,已有一百万多家,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更是达到数千万之众。正是这些同志,运用调解的方式,为社会抚平创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特有的作用,赢得了中国的调解在国际上“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9)
      人们寄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各种矛盾,正是由于认识到“和为贵”的重要性。调解的过程,也就是追求“和”的过程。调解调解,调是手段,解是目的,而矛盾的化解,也就是“和”的实现。和既是调解的出发点,也是调解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无论采用了什么方式、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和解”。
       协调与平衡的复杂的矛盾关系需要寻找和确定重心,要根据各种情况寻找到不同的重心和平衡点,才能使矛盾妥善解决。因此,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必须靠调解程序的所有当事人的齐心协力,少了哪一方都不行。但只要都能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就会消除矛盾和差别,使矛盾得以化解、缓和,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世界万物的平衡、和谐、存在的状态,无不体现着各种事物力量互相协调的结果。 
       调解的好处可能谁都能随便举出几点,比如省时、省力、省钱等等。然而,关于调解,特别是商事调解,在此我还要强调几点:1、它的灵活性,可体现在如下方面:A、调解程序的灵活,如当事人对调解员的选择,调解地点的要求,甚至对整个调解规则的改变,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一套规则,或采用别的调解机构的规则。B、调解的方式的灵活,如我们常讲的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临时调解、联合调解、在线调解等。此外,目前国际上出现的“ADR”所包含的各种方式,如早期中立评估、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裁判等我们也在开始尝试。3、结果的灵活:调解成功后,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本身的特点,用以下方式结案帮助当事人签定和解协议、还款协议、达成仲裁协议或制作调解书、裁决书等。2、它体现了一种合作的精神:调解员通过他们的调解技巧为当事人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使双方尽量消除疑虑,对立情绪,甚至敌意,让双方靠拢而不是对立。3、它体现了一种向前看的境界:当事人之间不以打个输赢为目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宗旨。解决争议比判定是非更重要,我活你也活,而不是“你死我活”。成则双赢,不成则无输。大家重点向前看,不回头看,不计较以往的是非对错,重在今后的合作与发展。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公报中,专门有一部分提到“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其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10)这说明中央已将调解工作纳入了整个和谐社会建设的庞大体系当中,体现了中央对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这对于我们从事调解工作的同志无疑一种巨大的鼓舞。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中国存在着诸多的“调解”,各种调解机构、调解机制和调解员队伍同时并存,我们CCPIT系统的商事调解只是其中一种。目前,有的地区已开始搞“大调解”系统工程,我们的商事调解一定要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充分体现出我们商事调解的重要作用。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友好协商、平等互利、注重效率等与调解的基本原则不谋而合、并行不悖。
      调解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既要依法办事,又要考虑尊重当事人愿望和利益,说明这种方式符合依法治国,也符合以德治国的精神。因此,调解工作在当今中国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广大从事调解工作的同志,正在通过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和为贵”思想源远流长,千古一脉,常话常新。她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具有如此丰富的内涵。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为有义务传承“和为贵”思想。今天,就是要响应中央号召,将自己的行为融入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去。要自觉地服从国家稳定、发展的大局,维做好本职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穆子砺
 
注:
(1)、《论语》中“学而篇”第8页,甘肃文化出版社,2005年7月;
(2)、李瑞环:《学哲学 用哲学》见第57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
(3)、塞缪尔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4)、《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5)、李瑞环:《学哲学 用哲学》见第57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
(6)、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
(7)、黎鸣:《道德的沦陷----21世纪人类的危机与思考》第271页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6年5月;
(8)、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9)、目前在中国关于调解的划分,主要有: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以及其他调解。国际上称赞中国的调解为“东方一支花”以及“东方经验”或“中国经验”,主要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但广义上政治、外交意义上的斡旋、调停以及WTO体制下的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也叫“调解”。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有时也要运用调解这种方式解决,如美国调解巴以争端,俄国调解科索沃危机等。不过那是国际公法上的调解,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它所解决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而不是具体民事、经济实体的纠纷。虽然它们都称为调解,但各种调解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10)、见《中共中央关于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