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在报上看到一篇文章中提到:德国法学家莱茵斯坦说过“法的形式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形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不愧是“法学家”,我多年有同样感受的问题,人家一语道破,且精辟无比!有人说,法律是神圣的,有人说,法律就是文字一堆,没什么神圣不神圣的,还有人说-----无论把法律说成是什么,有一点,大家一定有共识,那就是,法律是死板的,枯燥的,不是富有诗意的,是不能灵活运用的。
 
    前一段见报载文:交通警察赶在准备给他下跪的老人前面,跪向了老人。前因:老人所乘小车的司机,为了送老人赶火车,违章行使,如果就地解决违章,会延误老人上车,所以,老人想下跪求警察网开一面。警察不处理,失职,处理,占用时间老人就真的赶不上火车了。最后,警察说,先走吧,回头一定处理不贷!这是什么,我个人认为,这就是德国法学家所说的执法的艺术家!那位警察,将硬性的交通法规,在适用中,做了人性化的处理。
 
    做了20多年的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多少硬性的判决,不计其数。可有几件经过调解结束的案件,我仍然记忆犹新。那是因为,我从中得到过“享受”和快乐。
 
    八十年代的一个冬天,北部边疆的一个小镇,满大街到处都能看到"处理香蕉”、“香蕉减价”的招牌。 而那些在棉被、棉絮严密包裹的香蕉,不是皱褶黑皮,就是腐烂流水,即便有几只黄中透绿外表还不错的,但那果肉也是又硬又涩。隆冬季节,在这冰封雪飘的北方小城,怎么会有这么多的香蕉呢?
 
    小镇上一个叫于义的人,秋天的时候从广西购进四车皮共200吨香蕉,并与肉联厂的仓库签订了仓储合同,想等到元旦、春节时上市卖个好价钱。仓库方面欣然接受了这个大主顾,几天的功夫,200吨竹筐包装的香蕉全部入了恒温库。
 
    十二月初,香蕉该上市了,当于义到仓库取货时,被眼前的景况惊呆了,那一垛垛、一筐筐入库时还是新鲜的、表皮泛着黄绿色的香蕉大部分已变黑了,有一部分已经腐烂了,这可是十几万元的货啊!于义疯了似的找到了仓库主任。主任看到这些香蕉,也大吃一惊,香蕉是按约定在恒温库中保管的,怎么会冻了呢?于义提出仓库应该赔偿全部损失,仓库不能接受,双方协商解决不成,于义诉到法院。
 
    作为案件的承办人,我看过双方递交的材料后,产生了与他们一样的疑问,恒温库房怎么会将香蕉冻坏了呢?入库时是完好的果品,出库时发现其已变质,不能食用,依常理会认为是仓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肉联厂仓库承担。但仓库方面不能理解,认为自己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应当承担这部分损失。我想只有搞清香蕉变黑烂心的真正原因,才能分清责任,解决争议。
 
    于是,我开始走访有关部门,查找专业书籍,从中得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香蕉变黑烂心,不是因为受冻,而是低温造成的"冷害"。在冷却储藏时,有些水果蔬菜的品温虽然在冷结点以上,但是储藏温度低于某一温度界限 ,且经过一定的时间,果疏的正常生理机能就会受到损害,失去平衡, 这就是“冷害”。冷害有多种症状,最明显的表现是:表皮出现软化斑点和心部变色。-香蕉能耐受的最低温度约为12摄氏度.,在低于这个温度的仓库中存放上几小时就会受害,这就是为什么香蕉入库时还青绿泛黄,出库时已黑皮烂心的真正缘由了。
 
    当年我的笔记上有这样的记载:于义盲目经营,不具备经营香蕉的知识;仓库经营范围有仓储水果一项,但不具备知识和设备,盲目接受货物,正是由于双方都不了解存放香蕉的有关常识,才造成低温下存贮香蕉引发变质,损失严重。我决定以此作为焦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我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努力使双方在对事实的认定上趋于一致,要让他们知道,这一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双方缺乏保管香蕉的必要常识造成的。同时明确提出仓库的过错在于,作为专业仓库,既然有仓储水果的项目,就应该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设备,于义的过错在于,作为香蕉的经营者,他应当具备这些知识,并有向仓库说明的义务。指出双方的过错,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能够看清自己不利的一面,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做好准备。
 
    案件经过调解结案了。
 
    如果依照双方的仓储合同判决,仓库承担全部责任也说得过去,但是,我们坚持调解,是因为在高寒地区,人们对香蕉这样的南方水果,缺乏相关的保管知识,出现纠纷,采取比较缓和的调解方式,做些入情入理的说服工作,对双方都有触动,他们更容易接受法院的意见,容易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此案的过程,更多的体现出,死板的法律,如果能被艺术地运用于纠纷之中,不是不可行的。
 
    这就是“调解的艺术”。
 
    那次,我们作了执法的艺术家,至今想来,仍然很享受很快乐!
 
 
                            于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争议仲裁中心秘书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