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浙江省商法中心

案由:合同履行纠纷

申请人:杭州某公司

被申请人:阿联酋某公司

调解员:林瑾波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日,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简称“省商法中心”)收到杭州某进出口公司(简称“杭州公司”)求助,称其与阿联酋某公司(简称“阿联酋客户”)之间的订单遭遇弃货,按照客户要求定制的产品大量堆积在仓库。杭州公司希望能借助贸促会的联络网和影响力,在公司与客户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协商解决问题,尽量减少损失。

根据杭州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其与阿联酋客户合作已超过八年,每年基本上都会有大大小小的订单。2023年7月,客户通过邮件下达一笔订单,定制展示架、货架等产品。杭州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加急,在正式合同签署前就完成设计并安排生产。然而2023年8月,生产临近结束,客户邮件通知杭州公司,因设计要求变动,生产需暂停。此时货物已经基本备妥,杭州公司按照要求通知工厂暂停生产,等待客户进一步指示。此后,杭州公司多次询问更新信息,并将产品照片发送给客户比照设计方案,但阿联酋客户一直不进行确认。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阿联酋客户态度逐渐冷淡。2024年1月、5月,杭州公司负责人两次出差迪拜,预约拜访阿联酋客户,但都被拒绝。

调解过程

收到案件材料后,调解员仔细研究发现,双方通过邮件逐项确认了定制产品的规格、价格、生产时间等详细内容,并且阿联酋客户明确下达了开始生产的指令。双方虽然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若阿联酋客户弃货,属于单方面违约。

因阿联酋客户始终未明示放弃这批货物,订单拖延时间过长,调解员建议杭州公司主动向对方明确态度,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通知解除合同并就损失要求赔偿。杭州公司充分考虑后选择了前者,并希望商法中心作为中立方与阿联酋客户进行沟通。

2024年8月21日,调解员向阿联酋公司CEO发送敦促履约函,敦促其尽快支付货款总计88,447.99美元,并与杭州公司商议后续生产和运送计划。9月5日,阿联酋公司CEO回复,由于本单交易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将交由法务部门调查处理,但后续久久没有回音。9月12日,调解员再次发邮件询问调查进度,说明杭州公司为此承担的仓储和货物维护压力,催促阿联酋公司尽快采取行动。11月,杭州公司出于囤货压力,低价处理了部分货物,但在调解员的建议下,仍未放弃与阿联酋客户联系,及时向阿联酋公司同步货物情况。

调解结果

2024年12月,杭州公司表示,在不懈努力下,已与阿联酋客户恢复联系,双方初步商定了由阿联酋客户购买仓库剩余货物的方案,但价格还需进一步沟通并待双方高层确认。2025年2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阿联酋客户对剩余货物重新下达了采购订单。

案例评析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梳理双方邮件往来记录,判定虽无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合同关系,以敦促函的形式促使阿联酋客户正视拖延后果;后续指导杭州公司同步货物处置进展,为对话创造可能。双方最终能达成和解,也在于双方多年的合作基础以及杭州公司锲而不舍的沟通精神。阿联酋客户虽然一开始有弃货倾向,并且回复消息不及时,但在后续沟通中循序渐进,未再发生出尔反尔的情况,杭州公司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得到了一个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