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浙江省商法中心、金华调解中心

案由:货款纠纷

申请人:金华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某公司

调解员:李春华、周眉

【基本案情】

20237月,金华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在吴某的介绍下,与韩国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公司”)达成铝锭购销协议。根据最初合同条款,买方金华公司无需支付首付款,但需在货物装船并收到全套提单文件后支付全款,随即转移货权。然而,随着合作深入,金华公司担心对方可能会存在不履约的风险,便要求吴某对韩国公司的履约情况提供担保。吴某随后提供了个人连带担保,并通过微信群上传了其身份证和护照信息,确认担保义务。最终,买卖双方于2023828日签订了100吨铝锭购销合同,于94日又签订40吨的购销合同,后续的交易条件包括支付50%的首付款后才进行发货。

尽管在之前的交易中,韩国公司表现出了良好的履约意愿,但对另一单于202398日签订的合同,韩国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问题。该合同涉及100吨铝锭的交付,约定在916日装船,金华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支付了人民币75.5万元的首付款。然而,韩国公司以“天气原因”为由多次推迟装船时间,并不断更改铝锭规格和型号。914日,韩国公司以洗钱调查、规格问题和库存短缺等各种理由进一步推延发货日期,甚至承诺退款,但始终未兑现。

在金华公司多次催促下,韩国公司仅退回人民币15万元,剩余金额人民币60.5万元始终未退还。至20242月,韩国公司逐渐失联,交易完全陷入僵局。金华公司遂向贸促会金华调解中心寻求帮助,金华调解中心联系省商法中心指导本案,一同敦促韩国公司履约。

【调解过程】

2024312日,金华调解中心收到敦促履约申请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调解员详细查看了金华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交易材料,确认材料完整且具备敦促履约的基础。随后,调解员与金华公司确认了韩国公司的联系方式,包括其唯一的邮箱地址,以确保后续沟通顺畅。

2024315日,调解员正式向韩国公司发送了敦促履约函,要求尽快退回人民币60.5万元,并重申了双方合同中的交易条件,明确金华公司的还款诉求。2024321日,韩国公司回复邮件称资金周转困难,并提出以铝锭抵扣剩余货款的方案。金华公司表示不同意,希望韩国公司在当月偿还部分款项以尽早落实还款。2024411日,调解员再次联系韩国公司,敦促其履行退款义务,但韩国公司回复称短期内难以全额偿还,希望获得更多时间宽限。调解员就此建议金华公司考虑以法律途径解决,但金华公司更倾向于通过敦促履约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方案。

2024422日,为加快推进案件进展,金华调解中心向省商法中心寻求指导帮助。省商法中心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取得联系,请求其协助敦促韩国公司履约,共同推动案件向前发展。2024820日,在多方推动下,金华公司确认已收到韩国公司退回的部分款项13,908美元,敦促履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412月,金华公司又确认收到退款人民币30万元。

【调解结果】

在省商法中心与金华调解中心的积极敦促和多方协调下,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跟进中。调解员将继续采取措施,敦促韩国公司尽快结清所有欠款,以维护金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调解员在接到申请后快速行动,对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进行审核,首先明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随即向韩国公司发送敦促履约函,使韩国公司认识到继续拖延的违约责任,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