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四川调解中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四川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公司

【基本案情】

2022年间,四川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广东某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购买探测仪先后签订两份《购销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但截止202410月,B公司尚欠A公司16万元未支付。A公司向四川自贸区法院起诉B公司支付尚欠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约26.8万元。

【调解过程】

202410月,中国贸促会四川调解中心接受四川自贸区法院的委托开展诉前调解,随即分析研判案情。本案系较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案件交易事实无分歧。广东公司以未收到上游公司付款,拒绝支付。四川调解中心自接案起,多次联系广东公司,向对方普及法律条例以及法院类似案件判例,并争取四川公司放弃追索违约金和利息。

【调解结果】

鉴于原告系广东公司,不在四川本地,四川调解中心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调解,与当事人沟通意见,最终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意见:B公司分分两次支付A公司货款和律师费16.8万元,A公司放弃追索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线上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同时由四川调解中心向法院申请作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通过多轮悉心调解,各方最终就3起诉讼一并达成和解,由股东杨某、王某在出资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商标权人25万元,商标权人不再追究利息等其他法律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方案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诉求,实现了系列纠纷的高效化解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事纠纷“总队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本次案件从组织双方点对点、面对面调解,到确认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再到接收法院电子送达司法确认裁定书,全程线上完成。这种调解方式,极大方便了双方当事人,实现了非诉讼纠纷线上解决、提升调解质效、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的目的,发挥了调解功能引导和示范引领作用。

【案件评析】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事纠纷“总队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本次案件从组织双方点对点、面对面调解,到确认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再到接收法院电子送达司法确认裁定书,全程线上完成。这种调解方式,极大方便了双方当事人,实现了非诉讼纠纷线上解决、提升调解质效、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的目的,发挥了调解功能引导和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