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江苏调解中心

案由: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申请人也门国际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241月,也门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称也门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以下称江苏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也门公司向江苏公司采购管材扩口机一台,合同总金额37.9万元人民币。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合同总金额的30%)后80天内将设备交付买方验收。120日,也门公司支付预付款11.38万元。因适逢中国龙年春节假期,双方协商将交付期限顺延一个月但此后江苏公司因生产进度滞后多次推迟验收,也门公司为配合配套设备同步发运需求,于5月中旬向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申请介入。经调解员居中协调,双方就设备检验期限及超期补偿签订《补充协议》,江苏公司最终按约完成设备交付,停滞近四个月的合同得以履行完毕。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求助后,认真研阅双方贸易合同、往来邮件等材料,第一时间接洽江苏公司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江苏公司负责人称:双方合同签订之后时逢我国春节假期,该台设备的生产受到假期和部分零部件材料供应不及时的影响,一直未能完成。公司正在加紧生产,并愿意在调解员协调下就合同后续履行与对方进行友好磋商。

【调解结果】

调解深入分析双方诉求,结合本案设备的实际生产情况,与双方商定:612日为设备交付检验的最终日期;迟于该日期,设备仍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江苏公司每日向也门公司支付赔偿金草拟《关于DS24-YM101号合同履行的补充协议》,交由双方确认。522日,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最终确认。

案例评析

合同是商事交易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有利促进双方履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设置合同条款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应当均衡设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订立之初,倘若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极易为合同的后续履行埋下隐患双赢的合同条款才有被双方有效履行的可能。就细节而言,需要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条款的可执行性。

二是应当充分考虑履约困难及违约责任。考虑万一出现违约,各方的责任界定以及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并在合同条款中列明。本案中,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履行义务的时间节点,但是,对一方逾期不履行的情况,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罚则以及守约方能够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以致于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而协商困难

三是应当重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本案中,双方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因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由败诉方承担案件仲裁费。当事人应当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程序语言和适用的法律等,掌握争议解决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