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语解
中文中的“信”字是由“人”和“言”字组成的,即“说话算数的人”,才能称其为“信”。古语道:“人无信不立”。孔夫子讲“言必信,行必果”。据沈四宝教授统计,“信字”在《论语》和《孟子》中都出现过30多次,在《圣经》中也出现过几十次之多。在字典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与之有关的词:信用,信念,信赖,信任,信守,信心,信誉,信义等,都是指人通过其言行,体现出一种高尚的情操。“明理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为此,我们都应做一个讲信用,守信义,有信誉,令人信任,值得信赖的人!
在英文中,与“信用”一词相对应的词是“credit”,该词与经济活动似乎联系更为密切。如信用证称“letter of credit”;信用卡叫“credit card”;信用票据为“credit note”等,此外,它在某种情况下,也有名誉、荣誉、名声、名望以及信任、信赖等含义。看来,中英文这两个词是不谋而合的。
由此可见,无论古人还是今人,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对信用问题重视程度,是不分伯仲的并且一以贯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信用问题,则更是突出地显现在我们的面前。因此,研究信用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前的商业信用状况令人担忧
我们已经经历了实物交易和货币交易阶段。按照人类经济形态的发展历程来看,下一种交易就应该是信用交易,这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必然产物,也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表现。但是,以现在中国乃至全球的信用状况来看这种发展趋势都是不容乐观的,商业领域中破坏信用的事件比比皆是。这种全球性的“流感”,会对经济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在知识经济时代或称之为信息时代,信用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涉及到大量的交易行为,如果缺乏信用,就必然要影响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秩序。而从相反的角度讲,有信誉的企业会从不同层面去推动经济向一个正常的轨道发展,这也就是为什么可以将信用看做一种生产力的最好解释。
      现在社会上的失信行为存在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各类人员乃至各个角落。它不仅仅表现在企业逃避到期债务、虚报盈余、虚假陈述等做法,它还表现为流通领域里制假售假、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乃至在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里出现的大量的利令智昏、坑蒙拐骗等一系列的丑恶行为。而一旦这些行为占据了社会的主流,就会使整个社会风气恶变,这种恶变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很多在经济领域活动的人把背信弃义、坑蒙拐骗看做顺理成章的事情,如果这种氛围形成后,那么对于整个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会不可想象!


三、掌握好“法”与 “德”的界限
信用本身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观念;即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逐渐衍生为一种社会危害。自然,对某些不守信用的行为也需要一些法律手段来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但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则散见于许多法律当中。比如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提出:国家提倡公民要爱社会主义公德,其中就包括明理诚信。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把“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加以规定。比如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在《公民道德公约》中,明理诚信也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要靠人去执行和运用。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又提出以德治国,十分必要。尤其是对于“信用”体系的建立,其重要性,更是毋庸置疑。但应正确理解二者的含义,掌握好二者的关系,前者是“依”,即依据之意;而后者是“以”,应做“用以”之解。因此,我认为,依法治国是前提,是依据,以德治国是对前者的准确运用和必要的补充。
对于信用问题的尚无专门立法,其原因何在?因为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还是企业乃至个人,对信用问题存在很有争议,有些内容我们无法具体界定它到底在法律范畴内还是在道德范畴内。信用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我们对道德、对事物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用相同的规定去要求不同道德水准的人,很难做到绝对公平。在我们从事经贸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法律与道德难以区分的问题。比如在设备买卖的案件中,双方约定货物是高新科技产品,而实际上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却是一批比较陈旧的设备,但其出口商检证书却明确载明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而进口商检则出具了截然相反的结论。那么这时的判决就很难把握,这种行为到底属于欺诈行为,还是对事实的误解?再比如在合资案件中,一个合资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无发展前途,从事实和法律上看,都达到了终止合同,解散企业的条件。然而,如果我们这么裁了,其后果是大量的工人下岗,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对于工人来讲,这到底是企业无信,还是政府无信?这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立法是一种硬性的手段,它有时可能会激起人们潜意识中的逆反心理。对于有些人来说,在立法之前会把守信当做一种美德,但是立法之后他们就会将守信当作一种负担。他们甚至认为,只要不违法怎样做都可以,反正有法律衡量,那么自己守不守信用也就无所谓了,并下意识地要求自己可以沿着法律的边缘做事。所以,从某些角度讲,将信用作为一种单一的法律来执行还是有其弊端的。当然,如果涉及到具体问题,对于严重违法诚信原则的行为,完全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来调整,如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诊治“信用危机”?
信用问题的确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屏障,它具有特殊性对于企业来说,信用甚至可以作为一种价值和资格来使用,它可以为企业创造机会、为企业增加财富。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有不计其数的失信行为发生在我们身边,那么到底这道将诚信隔离在人性之外的障碍是什么呢?虽然现在我们已经将信用归纳到经济领域的范畴内,但是,它仍受人们思想的主导,通过思想上的渗透才会慢慢地变成人们习惯上的行为,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人的思想觉悟才会提高。
中国现阶段这种信用缺失的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初期也存在过。市场经济初期,交易活动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盈利,所以有些人就会不顾风险,想通过投机获取利润从而达到暴富的目的。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失信行为也就成了这个阶段的典型产物。究其本质,信用问题就是存在于各行各业的一种腐败行为,这种腐败不仅仅体现在一些政府官员的身上,各行业中有经营范围权利的人员都有制造腐败行为的机会。正如我前面所谈到的,腐败行为或不正之风,体现在许多方面,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属腐败行为,自不待言;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都出现了背叛诚信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我看也是腐败的表现。从一方面讲,这是一种不正常的违反信用的反社会行为,但从另一方面讲,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一种反映,有一定的必然性。我记得有一部电影反映美国开发西部时的历史,当中也是充满了为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背信弃义的丑恶行为。实际上,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不是也出现了安然公司的倒闭和世界通信公司的假帐丑闻吗?有人将之比喻为“又一座世贸大厦坍塌了”,这是很贴切的,是否可以进一步讲,又一座信誉的大厦在人们的心中坍塌了。有形的大厦倒了可以再修,而无形的大厦,想重新修复,就不那么容易了。
所以,我们想一下子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掉是不现实的,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可以说这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是一种“阵痛”我们只能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去逐步减少这种行为。为此,我认为,要在通过上至国家、行业间,下至个人这三方面来规范、约束失信行为。第一,国家在立法方面应该有一个单独约束信用的法规,尽管立法也可能存在某些弊端,但是,立法是一个基础行为,是保证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后盾。第二,在行业系统内应该设立一个行规,有人称之为“黑名单”制度。即如果某个企业在这个行业里面有了失信行为,就要被开除,而以后企业再想进到这个行业里会很难。企业破坏自身的信誉,无疑自掘坟墓。第三,企业制定出规章制度,如因个人失信行为而使集体利益受损,他所在的单位、部门轻则对其个人处分,重则开除。
如果真正做到以上三点,将会对企业的信用问题起到一个良好的规范作用。久而久之,这种规范的结果势必会使人们认识到守信用可以为自身带来的长期利益。但是,在执行上述的任何一点时,都要考虑立法、教育双管齐下,法律、道德两手并举,使“信用危机”这个顽症得以治愈。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穆子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