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9日,正值香港回归六周年前夕,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Enhancement and Implications of Mainland-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简称《安排》或CEPA)。《安排》的签署,必将对内地和香港今后的经贸关系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必将为法律服务带来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一、 《安排》符合WTO原则和国际上普遍做法
内地与香港进一步开放市场、提高贸易自由化的程度、直至组建自由贸易区,符合WTO精神。关贸总协定第4条规定:“各缔约方认识到,宜通过自愿签署协议从而发展此类协议签署者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此外,WTO和GATT均鼓励“任何缔约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毗连国家或地区的优惠”。
有关区域性的经贸组织或集团,此方面国际上的先例比比皆是。目前,世界上的各个大小地区,已成立了大小几十个自由贸易区或地区经贸集团,这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普遍的做法。欧盟发展了几乎所有的西欧和北欧的国家;欧洲的其他的经济集团如:黑海经济合作区、独联体经济联盟、维谢格拉德集团等。美洲有: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美洲自由贸易区、拉丁美洲一体化协议、加勒比共同体等;非洲: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协调会议、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亚洲:东南亚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经济合作组织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立了澳新自由贸易区。
由此可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在寻找各种可能,建立不同程度的经济关系的组合。而中国却没有参加任何这样的经济组织,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CEPA的产生,不仅完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普遍做法,而且,这只是中国向这方面迈进的第一步,而这的确是可喜的一步。中国在WTO中有四个成员方,即大陆及港、澳、台。而这“两岸四方”加强合作,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经济集团。
早就有人构想过由两岸四地所组成的“大中华经济圈”的梦想,即可实现:以中国大陆沿海和港、澳、台为核心,以中国腹地为依托,以海外几千万华人为外围的大经济圈。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开展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光有这些还不够,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经济参与区域经济的重要性。因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益处:了解信息,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得到具体的优惠等。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先实现中国经济的一体化,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紧迫的。不仅如此,我们应积极参与地区和国际的经济活动和事务,时机成熟,也可加入有关的其他现存的经济组织。那种与世隔绝,特立独行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二、 《安排》为内地和香港的经贸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1、 在贸易方面:根据CEPA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这273种产品的具体内容将于2004年1月1日之前确定。
这必将大大刺激香港产品向内地的进口。同时,“零关税”政策,也必然会使大量的港货冲击大陆市场。形成内地与香港的企业竞争与合作的新局面,从而为两地的贸易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 在投资方面:“零关税”对香港的影响,可能会使部分港商的投资“回流”,因为在香港生产、制造之后,出口到大陆,已无税收之虞;但由于内地的劳动力低廉,加之港商在内地所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已“安家落户”,许多企业是以“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名义搞的,一般期限较长,所以,“回流”的情况,不会很严重。港商仍会继续向大陆投资。但另一方面,倒是外国企业,利用“零关税”,进驻港岛,在香港注册公司,其产品大量向内地输出。这不能不另我们关注。外国企业进入“后院”,无论对香港还是内地,都会产生冲击。由此引发的经济竞争必将更加激烈。
3、 其他开放的行业,
根据CEPA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的服务行业有:管理咨询、建筑及房地产、会展、医疗及牙医、分销、物流、货代、仓储、运输、保险、银行、证券、旅游、法律等。这些行业都必将为在内地扩大商机。


 三、 《安排》为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空间
《安排》第19条是关于争议的解决条款,该款是这样规定的:“解决内地与香港间争议的机构是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监督《安排》的执行、解释相关的规定以及解决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从此项条款的内容上,我们看出如下问题:
第一、 “争议”的内涵,应理解为内地与香港以中央政府和
特区政府作为主体在履行CEPA过程中认识上发生的分歧;或两边企业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有双方政府出面,由高层人员,协商解决处理的事宜,这显然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第二、从解决的内容上看,亦非关于个案问题,而是事关大政方针的制定,宏观把握。因此,应当看到,CEPA所称的“争议”不应理解为企业之间的具体纠纷;其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亦非一般意义上的具体经济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但对此又未做具体规定,这是有意留出空白,还是立约时的疏忽?不得而知。
众所周知,在实际的经贸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经济实 体之间的纠纷,CEPA对此未做具体规定,但决不应影响对解决具体纠纷的现存的各种方式的有效运用,这一点是肯定的。


为此贸促会下属的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于2001年与香港和解中心2002年与澳门世贸中心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为此,我们将保持和加强这种联合调解机制,根据两地的自身特点,广泛开展调解乃至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包括:
1、 宣传、培训、人员交流
直接参与经贸界的宣传和交流和培训活动,利用他们搭的台宣传我会调解工作以及我会法律工作一条龙服务的优势,使我会调解也能在香港和澳门两地深入人心,强化他们用调解解决纠纷的意识。
2、 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我们将与香港的对应机构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
3、通过解决经贸纠纷为当事人排难解忧;
如前所述内地与香港在如下领域:贸易、投资、管理咨询、建筑及房地产、会展、医疗及牙医、分销、物流、货代、仓储、运输、保险、银行、证券、旅游等方面都将“面对面”进行业务交往。这些领域都将对内地企业构成冲击,激烈竞争在所难免,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肯定会增多,这就为我贸促会的法律服务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我们应将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重中之重”来看待。加强和深化粤、港、澳地区工商企业和法律的服务功能。
 

总之,《安排》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 ,进一步搞好法律服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谱写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