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申请人:某电子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个人卖家

调解员:江艺蒙

【基本案情】

2024426日,某电子科技公司发现某个人卖家在经营的淘宝网店内,未经其许可实施侵权行为,具体行为为其销售、许诺销售的一款玩具侵犯了某电子科技公司所有的一种名称为回旋飞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故某电子科技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个人立即停止侵害其权利,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侵权产品的交易和服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法院通过调解云平台将本案移交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杭州商法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2024427日,杭州商法中心收到此案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查看材料后,了解到本案的事实为:

某电子科技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于2020417日申请名为一种回旋飞球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121日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实用新型专利至今有效且权利稳定,原告主体资格没有问题。

调解员收到上述起诉材料后,将起诉材料送达被告。被告联系调解员,表示其购入货品来源合法,并非主观恶意侵权,同时有调解意愿,根据原告诉请,被告愿意立即采取措施,包括删除案涉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交易等。被告提出,因为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且案涉产品月销较低,希望调解员与原告沟通降低赔偿金额。

与被告进行初步沟通后,调解员认为本案具备调解基础,为促成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调解员与原告多次沟通。原告表示,因其侵权行为已导致原告产生损失并支出了维权费用,可以与被告调解,但在调解金额上双方存在较大差距。

调解员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从以下几方面为原、被告进行分析:

1.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显示,原告专利涉及玩具领域技术,且至今仍合法有效,被告销售产品有较高可能性已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

2. 被告作为销售方,虽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购买所得,并非自己生产,侵权主观恶意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实际生产侵权产品的厂家有所区别;

3. 案涉产品单价、销量均较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有限,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对过高。综上,经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分析证据情况及法律后果,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和解结案。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将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原告即申请撤诉。

 

【案件评析】

本案调解时间不长,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且愿意积极配合。尽管双方前期差距较大,但经调解员释明相关法律问题后,双方互相理解,最终化解矛盾,顺利和解结案。

在涉及网络销售的侵权案件中,尽管卖家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销售产品,货品来源正当,但难以避免部分不良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已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双方各有各的委屈,原告认为其作为合法权利人,无论是申请专利、投入生产及维权均付出了较大成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并无不当;被告认为其作为成千上万网店中一名不起眼的经营者,不幸被发现其侵权行为,未能获得高额收益却又面临较高的赔偿,也是满腹委屈。在调解此类案件中,需要调解员耐心向被告释明其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应后果,同时也要调整原告心理预期,拉近双方差距,最终化解矛盾、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