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和解 商法中心巧解难题—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调解机构: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申请人:某电子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个人卖家
调解员:江艺蒙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某电子科技公司发现某个人卖家在经营的淘宝网店内,未经其许可实施侵权行为,具体行为为其销售、许诺销售的一款玩具侵犯了某电子科技公司所有的一种名称为“回旋飞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故某电子科技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个人立即停止侵害其权利,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侵权产品的交易和服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法院通过调解云平台将本案移交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杭州商法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2024年4月27日,杭州商法中心收到此案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查看材料后,了解到本案的事实为:
某电子科技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名为“一种回旋飞球”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实用新型专利至今有效且权利稳定,原告主体资格没有问题。
调解员收到上述起诉材料后,将起诉材料送达被告。被告联系调解员,表示其购入货品来源合法,并非主观恶意侵权,同时有调解意愿,根据原告诉请,被告愿意立即采取措施,包括删除案涉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交易等。被告提出,因为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且案涉产品月销较低,希望调解员与原告沟通降低赔偿金额。
与被告进行初步沟通后,调解员认为本案具备调解基础,为促成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调解员与原告多次沟通。原告表示,因其侵权行为已导致原告产生损失并支出了维权费用,可以与被告调解,但在调解金额上双方存在较大差距。
调解员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从以下几方面为原、被告进行分析:
1.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显示,原告专利涉及玩具领域技术,且至今仍合法有效,被告销售产品有较高可能性已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
2. 被告作为销售方,虽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购买所得,并非自己生产,侵权主观恶意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实际生产侵权产品的厂家有所区别;
3. 案涉产品单价、销量均较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有限,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对过高。综上,经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分析证据情况及法律后果,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和解结案。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将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原告即申请撤诉。
【案件评析】
本案调解时间不长,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且愿意积极配合。尽管双方前期差距较大,但经调解员释明相关法律问题后,双方互相理解,最终化解矛盾,顺利和解结案。
在涉及网络销售的侵权案件中,尽管卖家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销售产品,货品来源正当,但难以避免部分不良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已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双方各有各的委屈,原告认为其作为合法权利人,无论是申请专利、投入生产及维权均付出了较大成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并无不当;被告认为其作为成千上万网店中一名不起眼的经营者,“不幸“被发现其侵权行为,未能获得高额收益却又面临较高的赔偿,也是满腹委屈。在调解此类案件中,需要调解员耐心向被告释明其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应后果,同时也要调整原告心理预期,拉近双方差距,最终化解矛盾、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