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浙江省商法中心、台州调解中心

案由:海事海商纠纷

申请人:浙江某公司、俄罗斯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某货代公司

调解员:林瑾波、施昳汝

【基本案情】

2024325日,一批通风设备的买方俄罗斯某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公司)与卖方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一起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台州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台州调解中心)提起调解申请,被申请人为上海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货代)。根据两位申请人描述,俄罗斯公司于20242月向浙江公司下单购买产品,贸易条款为FOB,由上海货代和俄罗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货代)分别作为两地的货运代理公司。货物于2024220日到达俄罗斯目的港,浙江公司发送电放保函,要求将货物放给俄罗斯公司,然而上海货代却以未收到俄罗斯货代支付的海运费为由,迟迟不进行放单操作。此时俄罗斯货代已失联,俄罗斯公司试图与上海货代沟通更换目的港货代事宜,但上海货代认为只有在得到俄罗斯货代的授权并且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能同意更换。双方由此陷入僵局,货物滞留港口产生大量费用。台州调解中心收到申请人求助后与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商法中心)进行沟通,希望得到支持。

 

【调解过程】

省商法中心随即联合台州调解中心组建案件服务群,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共同研究应对方案。资料显示,俄罗斯货代实际已向上海货代支付了港口和海运费用,并通过邮件发送相关凭证和回单,证明上海货代已收到上述费用。另外,俄罗斯公司和浙江公司作为买卖双方,也已结清国内外所有代理服务费用,与两家货代公司之间不存在纠纷。

确认基本情况后,调解员拨通了上海货代业务员的电话,并由此联系到了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为俄罗斯籍,一开始不愿意透露更多信息。调解员、浙江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多次通话,并结合从侧面了解到的情况,确认两家货代公司之间存在金额约50万元的合作费纠纷,因此上海货代扣压了俄罗斯货代代理的所有货物提单,本案的两位申请人属于无辜受到牵连。

综合上述情况,调解员向上海货代发送敦促履约函,指出其转嫁矛盾的不当行为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敦促其尽快放货,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海货代收到函件后,承认本单运输与两家货代之间的纠纷无关,也清楚地知道法律后果,但仍表示需在俄罗斯货代结清欠付其公司的所有款项后,才会操作放单。

鉴于上海货代态度坚决,调解员认为只有采取强制性措施,上海货代才会有所作为。因浙江公司和俄罗斯公司提供的证据链条清晰,所展现的事实明确,调解员建议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找寻了相似的法院案例给申请人参考。浙江公司研究后接受了建议,立即聘请律师启动程序。

得知浙江公司将正式向法院递交申请,上海货代联系了浙江公司,承诺将在一周内放货,并表示不会让申请人承担因货物滞留产生的费用。面对上海货代开出的空头支票,浙江公司进一步追问细节,但上海货代不能给出具体的放货日期,也不能提供费用支付方案。202447日,浙江公司正式向法院递交申请。

 

【调解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要求浙江公司提供与货值同等金额的担保,并与上海货代电话沟通,建议上海货代主动放货。在浙江公司向法院提交担保函前,上海货代即进行了电放操作。浙江公司随后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了撤回程序的申请书。

 

【案件评析】

本案的被申请人一开始隐瞒事实,后续沟通中也想尽办法拖延时间,直到接到法院电话,感受到法院程序的强制效力后,才开始配合。在此提醒外贸企业:

1. 在国际贸易中应谨慎选择货运代理公司,国际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应多关注合作公司财务、纠纷处理等情况的变化,不能因为是长期合作的伙伴就掉以轻心。

2. 在与货代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确保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虽然大部分货代公司会提供格式合同,但有谈判能力的企业也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

3.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的案件,若情况紧急,需要纠正被申请人违反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考虑申请海事强制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的对象主要是行为,比如可以要求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等。海事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