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天津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商事纠纷
最近,中国贸促会天津调解中心运用商事调解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商事纠纷,现将案例刊发供大家学习和交流。欢迎大家为商事调解的大发展建言献策。
2020年7月,中国贸促会天津调解中心接到新加坡籍公民LEE HOIE HOCK先生对南宁锋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的投诉。根据申请人LEE先生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材料,该中心了解到以下基本事实:
南宁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南宁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2日,在南宁市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含住宅和商铺。2019年10月22日,LEE先生向南宁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20984元,用于购买商铺。后LEE先生了解到作为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购买商铺存在合法合规风险,遂向南宁公司提出不再购买上述商铺,要求返还定金。南宁公司不同意退回定金,产生纠纷。
LEE先生委托天津调解中心处理上述纠纷。该中心立即与南宁公司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南宁公司称收到LEE先生定金,但商铺项目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无法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故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租赁不能出售。南宁公司对有关事实的解释与其此前向LEE先生宣传出售商铺所有权并收取购房定金的行为存在冲突。同时该中心注意到,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宅用房,不能购买商用房。LEE先生作为外籍人员,不具有在中国境内购买商用房的资格条件。该中心分析认为,其一,南宁公司因土地划拨性质无法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其向LEE先生隐瞒这一事实,将只能租赁不能出售的商铺“销售”给LEE先生,属于商业欺诈。南宁公司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其二,关于购房资格问题,LEE先生固然有义务了解其是否可以在中国购买商铺,但南宁公司作为房地产经营者,应该知道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外籍人士购买中国境内房产的限制性规定,其违规招揽外籍人士购买商铺,应对商铺买卖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基于上述两点分析,该中心认为南宁公司应向LEE先生退还购房定金。
天津调解中心积极做南宁公司的工作,说服其退还定金。经过几轮沟通,南宁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始终不积极配合。为了促进纠纷快速有效解决,该中心商请广西省贸促会调解中心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广西省贸促会对调解工作高度重视,会领导亲自部署,分管会领导亲自带队到南宁公司所在地沟通协调,从维护广西乃至中国国际形象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斡旋说服。南宁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意退回定金。
本案经天津调解中心与广西省贸促会通力合作,成功帮助LEE先生与南宁公司达成和解。南宁公司已向LEE先生退回全部定金。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LEE先生之所以向天津调解中心求助,是因为该中心曾于2015年帮助LEE先生拥有的新加坡公司H.K.L SCAFFOLDING & FORMWORK PTE LTD成功调解另一件商事纠纷。
H.K.L SCAFFOLDING & FORMWORK PTE LTD(以下简称“H.K.L公司”)与德通源五金建材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通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德通源公司收到H.K.L公司预付款后,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而违约。H.K.L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德通源公司不同意退回预付款,遂产生纠纷。经天津中心调解,德通源公司最终向H.K.L公司退回预付款USD63,959.40。该中心成功帮助H.K.L公司解决了法律纠纷,作为H.K.L公司股东的LEE先生基于对该中心的信任再次委托其调解解决本案。
LEE先生非常感谢天津调解中心帮助他索回定金,对贸促会调解工作的效率、效果给予高度评价。这次两地贸促会联合调解,充分展示了贸促调解系统通力合作的潜力与魅力。该中心将继续探索系统合作的方式与路径,提高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贸促会天津调解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