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G时代到来之际,我们突然面对着一段与病毒抗争的时期,这个农历新年,有许多人及家庭并没有感受到新年的快乐。“等待”成为了我们需要接受的现实。这样的情况也给将调解作为崇高事业的调解员带来了挑战:我们是否也要接受“等待”?在跨境争议解决专业服务行业中从事调解工作已经超过十年的笔者,至今仍然坚守着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联合调解”服务的初心,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诞生,未来“联合调解”的风采也将会给人们不一样的新体验。

《新加坡公约》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调解’不论使用何种称谓或者进行过程以何为依据,指由一名或者几名第三人(‘调解员’)协助,在其无权对争议当事人强加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当事人设法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这也对“联合调解”从更高的层面确定方向,随着5G时代的到来,“联合调解”必将以其独特性占据一定的位置。本文分享的“联合调解”实例,正是笔者用“联合调解”方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的实践。

1. 成功案例摘要

申请人,广州 W 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从事皮箱及包袋加工制造、模具制造、电子产品及其设备制造等。申请人每年销售额达数亿人民币,有的产品亦销往欧美等国家及地区。香港作为国际营商及金融都会城市,不少内地及海外国际贸易的营运商把物流中心及交易中心放在香港。西班牙籍商人 M (本案的被申请人)于2012年开始与申请人合作,先后在西班牙马德里、香港及深圳等地设立了自己控制的公司及办事处。2015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指定电子产品及模具加工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并且物流及资金流都是通过香港公司完成交货及结算。各方合作一直很顺利。

但从2017年起,被申请人开始延迟付款,在要求产品品种的交货上亦出现了经常变更。虽然至2018年底,申请人通过法律服务团队提升了风险管理方式,但是欠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因此,产生了涉及国际出口贸易合同纠纷,包括:出口产品款项人民币4,160,733.05元及利息119,118.45元,运费人民币13,431.06元及利息385.70元的纠纷;涉及出口模具款项人民币156,194.50元及利息5,193.60元的纠纷;涉及申请人为此欠款进行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人民币160,331元的纠纷。

2. 当事人选择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法律代表分别为广州律师团队及深圳律师团队,在案件即将提起诉讼前,双方律师团队凭借理性及智慧,并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调解为先”的安排,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在充分与各自的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当事人的真正需求后,在第一次的争议解决调解会议上确认及同意选用笔者作为本案的调解员。双方律师团队在实际工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展现了高度的专业价值:

1) 律师团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汇总的案件事实陈述内容涵盖细致;

2) 合同欠款明细表详尽,说明了律师团队与当事人之间保持了充分沟通;

3) 证据链呈现完整,并有说服力,说明律师团队的风险管理体现在了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中;

4) 律师团队具备跨境争议解决先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的思维,与科学的社会发展及当事人的需求结合,提升法律服务的真正效率;

5) 律师团队真正代表当事人的利益,积极保持与调解员的沟通,共同寻找适合双方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3. 案例分析及评估

案例分析及评估是处理跨境争议解决过程中必要的准备工作,处理这类案件的调解员也不例外。为调解作准备,首先是“开始"的基础要做好,也就是处理调解案件的第一步要做好。对案例进行分析及评估,是调解员或调解工作者在调解之前要做的工作,通过“联合调解”的技巧与各方当事人代表沟通,归纳双方的基础及分析处理调解案件的具体程序及方式。

就本案,调解员在阅读案件宗卷后认为,在前期沟通中需要通过调解技巧给予当事人正面的信息,包括:

1) 双方若考虑采用其它机制处理纠纷,首先要根据认可的司法途径为各方主体办理合法的公证手续及提交有效的主体公证及授权证明的公证(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

2) 双方需要考虑,采用其它方式解决纠纷需要的程序及时间是否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办法(由当事人自己评估解决方案);

3) 双方当事人未来仍在同行业中发展,因此是否需要考虑维持良好的国际贸易关系,确保各方的声誉不受影响(哪种方式可以对产生的后果有一定保障);

4) 是否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决定(由于案件由法律代表处理,在沟通中调解员要用沟通方式传递有效的信息)。

5) 明确调解员主持的调解过程是调解员“无权对争议当事人强加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当事人设法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因此决策权在当事人的法律代表手中,一定要发挥其真正帮助当事人的作用。

通过电邮,微信,电话等电子方式的沟通,给予双方法律代表与当事人沟通的时间,调解员进行准备工作归纳双方共有的基础: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且原有良好的信誉(习惯性良好);

2) 对所涉及的纠纷事实大部分无争议,在调解前可以确定“无争议的事实”;

3) 各方都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都希望自行遵守和解协议内容,不需要通过任何其它司法途径处理。

4. “联合调解”的调解员在调解实践中体现更专业的调解服务态度

涉案当事人的法律代表均为内地的律师团队,但选用港籍调解员的考虑:

1) 调解员本身了解内地,香港及涉外的案件的文化风格、习惯做法、法律依据、标的底线(评估处理案件采用调解技巧的方法);

2) 调解员本身对跨境法律服务,国际贸易及进出口贸易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及案例处理经验(具备足够的自信在调解过程中主持局面);

3) 调解员本身具有一定的阅读案件及沟通能力,并且找出关键内容,澄清事实,能够在大量的证据文件及不同的产品中对照及了解所列清单的用意(与双方律师团队沟通中,让当事人决定他们自己的需求);

4) 一名能够解决跨境纠纷的调解员,需要具备心理学及行为学的知识,并在专业的服务中加以运用(与双方律师团队沟通,要把真正的决策权交给各方的律师团队,赞赏他们,因为他们是在调解环节中真正让双方解决纠纷、达成和解的镙丝钉);

5) 调解员具备坚持及不放弃的能力,能够在沟通中为失去信心的一方带去信心,引领该方再回到调解层面中(“充权技巧”在“联合调解”中是一种必备的调解技巧);

6) 调解员具备对各方提交的方案进行测试的能力,包括从沟通的方法及提问的语句中让各方的方案不断拉近,达到最后冲刺,最终达成和解;

7) 调解员懂得使用网络,电邮,微信等电子设备及环境,具备随时展开调解沟通工作及在线处理案件的能力及设备,这能够给跨境或国际纠纷解决调解方法带来新的突破(如:如何利用适合的时机与各方当时人沟通,这是“联合调解”的调解员在利用微信网络够用的最大优势;当事人的决定经过时间及距离后,更有实现的价值;“三次元+”及“四次元”理论体现在调解方式上的研究,等等)。

5. 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

1) 就出口产品款项及运费的纠纷达成了和解的支付款项;

2) 就涉及出口模具款项的纠纷达成了和解的支付款项;

3) 涉及利息、申请人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达成了免除向被申请人追索的要求;

4) 确认以电子方式签署的文件被视为有效的文件(这也是用电子方式签署“联合调解”文件可应付跨境或跨域的纠纷解决,也可以在面对目前的疫情或灾情的环境中发挥作用的实例);

5) 双方支付调解费,各方各承担50%;及

6) 双方按照经由独立的第三方指派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稳妥有效,各方自愿完成了和解协议规定的需要支付的款项并完成了其它解决纠纷程序的手续。

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或跨法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实践中,“联合调解”将带动“不论使用何种称谓或者进行过程以何为依据”的调解程序的发展。内地,香港及澳门的调解员可以通过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调解员提供的专业能力培训及专业服务训练、达到并掌握《新加坡公约》规定的调解员在“无权对争议当事人强加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设法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的调解方式之要求,成为一名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随着立法及法律体制的改革,必将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运用“联合调解”来解决跨境及跨法域的商事纠纷,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专业服务中的一员。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和在线调解介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的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

本中心成立于1987年,截至目前已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会调解中心共52家,形成覆盖全国的国内商事调解工作网络。为配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本中心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争议解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截至目前,已与意大利、美国、英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个相关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或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2019年5月,在司法部和贸促会领导的见证下,内地、香港和澳门共10家调解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内地-香港-澳门联合调解机制,共同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提供“联合调解”服务。2019年,中国贸促会系统调解中心受理的商事调解案件超过3000件。

2013年,本中心被商务部指定为解决台湾投资人和大陆一方投资纠纷的调解机构;2018年,被指定为解决香港、澳门投资人与内地一方投资争端的调解机构;同年底成为首批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调解机构。

为了及时回应企业需求,贸促会调解中心开通了“在线调解”系统,邀请经过培训合格的近500位调解员在线接受企业咨询,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纠纷。截至目前,调解中心的在线调解网站已解答多起企业的法律咨询,并接受调解申请几十起,最高涉案标的额近7亿元人民币。

当事人可以登陆“在线调解”系统网址https://adr.ccpit.org向调解员进行在线咨询,尤其是在贸易、知识产权、金融、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纠纷解决。企业如有纠纷,欢迎咨询。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010-82217081/7150/7063/7080。

 

 

 作者:中国贸促会调解员 徐晶(港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