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贸易认为,韩国企业可以尝试利用CCPIT不可抗力证明,但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仍需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近期,中国境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国贸促会(以下简称为CCPIT)向中国企业出具了CCPIT不可抗力证明。那么,韩国企业是否也可尝试援引该证明免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国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无法及时履行与韩国企业签订的合同时,一些因此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下游)外国客户可能会要求该韩国企业进行损害赔偿,此时,为了免除合同违约责任,韩国企业可以积极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救济:

1.对于注册地及主营业地位于韩国,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企业法人(例如在华开设的工厂和销售公司)的韩国企业来说,可以要求其在华公司向CCPIT申请不可抗力证明。

2.对于注册地及主营业地位于韩国,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企业法人的韩国企业来说他们的某些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位于中国,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难以取得产品原材料,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第三国(包括中国)企业因此向该韩国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韩国企业可以尝试委托(上游)交付原材料的中国供应商向CCPIT申请不可抗力证明并可将作为合同履行不能的举证材料之一。

3.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CCPIT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但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仍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参考资料

韩国贸易协会驻京办事处向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得到的答复:

1.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出具的材料,与其叫做“不可抗力证明”,更应该被称为“不可抗力相关事实确认书”。

在国际贸易层面上,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各国仍未形成统一意见,有一些国家可能将持否定态度。2017年中国江苏某企业遭遇两周持续强降暴雨,造成生产延误迟延交货该企业通过提供CCPIT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免除了应承担的违约金2003年SARS疫情爆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因SARS疫情而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认为其构成不可抗力情形。

2.申请了CCPIT不可抗力证明的中国企业可能免除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外国企业仍保有依据其他事由向中国企业索要赔偿的权利。

 

(根据节选的韩国贸易协会网站内容进行翻译和部分补充、修改,原文:https://www.kita.net/asocGuidance/notice/noticeDetail.do?pageIndex=1&nIndex=1794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