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这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法院裁判、商事仲裁制度之后又一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重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将推动中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在司法、仲裁之外的又一种商事纠纷的法律路径选择,对于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及未来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为尽快推动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与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CEDR”)于201912月中旬在北京联合举办了“CCPIT-CEDR商事调解员技能技巧培训班

  CEDR成立于1990年,它以英国工业联合会为基础,现已发展成为欧洲影响力重大的独立纠纷解决服务机构,同时也是世界上纠纷解决和冲突管理领域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本次培训班,为参加CCPIT-CEDR认证调解员培训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是通向国际商事调解专业道路的一张入场券。

  我有幸成为参训名单中的一员。同时参训的二十名学员中不乏在英美取得硕博学位,以及在欧美从事多年争议解决的律师、仲裁员等法律行业的牛人。国际商会和司法部也公派人员参加了此次重要的学习。

  负责本次课程的CEDR培训师Danny McFadden英国和澳大利亚执业律师,从2004年起担任CEDR理事,为该中心亚太区代表,同时担任着世界银行亚洲区调解员和培训师。

CCPIT负责本次培训的则是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她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是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资深专家。

        

  如果要用一个词形容中国参训者对这次培训的感受,那就是别开生面。课程是从一次游戏开始的,游戏的名称是“Win As Much As You Can”(赢得尽可能多),旨在帮助大家深入理解谈判各方的心理,提示出商事调解的本质即为各方间的谈判。

  接下来,我们接触到了国际商事调解的核心,以及一名调解员所需的技能和应铭记的原则。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培训师竭力向我们展现:尽管很多资深调解员是专业律师,但调解的核心技能并不是法律专业能力,而是全方位的沟通能力。

  比如,在调解的准备阶段,调解员不应急于跟当事方理清案件事实,而是要跟各方建立起融洽互信的关系(building rapport);再比如,调解员要善于运用开放性问题(open questions),促使当事方发现自己的需求和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在语言运用上,调解员要特别善于改换措词(rephrasing)和概括要义(summarizing);调解员还应是情绪应对的高手(dealing with Emotion)等等。

  调解的实施步骤也与诉讼和仲裁有着显著差别,各方包括调解员都无需纠缠于事实上的争议(这也是我这样从事过审判和律师的法律人不太适应的),而是将重点放在探讨争议的背后的各种原因(exploration)和讨价还价上(bargaining)。调解中的沟通不限于交换双方的意图,而更着眼于解决问题(Communication is about outcomes not just intentions)。

 

  CEDR培训有着很强的西方特色,以案例操作而非理论讲解为中心,紧贴实战,强调组队参与group work。三天的课程安排得紧凑而有趣,看手机和打电话的机会基本是没有的。反倒是组员之间的相互了解迅速提高。

  此次培训可谓收获满满,不仅对商事调解有了全新的认识,也让我们看到了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独立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性和广阔前景。当然,通过培训也不难看出,一名合格的国际商事调解员的要求甚高,首先英语沟通能力要娴熟到位,更重要的是要善于体察人心、发掘方案及弥合差距,面对比较difficult的当事人,这感觉比登天还难。从一个明显的事实就能看出其要求高于仲裁,即每个仲裁案件最终都能形成裁决(当事方自行和解除外),但不是每个调解案件最终都能达成调解协议。连Danny这样的高手都不时提醒我们,It’s OK if they walk away at the end of the day(不要给自己太大压力,实在谈不成散了也就散了)。

  培训虽告一段落,最终能否取得CEDR认证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学习和通过严格的考核。虽然现在中国的国际商事调解事业才起步,但我们总是相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本文作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白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