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理念和技巧]:调解员应当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整体法律态势,但调解过程中应尽量不去改变当前法律态势。
 

[案情]:河北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署了两份合同,分两批向美国公司出口价值20万美元的冷轧和镀锌钢卷,并特别约定了货源生产厂家。第一批货物价值58000美元,第二批价值142000美元,两份合同结算方式均为即期信用证。河北公司交运第一批货物后顺利办理了结汇,但在交运第二批货物并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之后,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
1、 美国公司在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提取了第二批货物;
2、 美国公司提出货物并非由指定厂家生产,且产品质量与合同规格不符;
3、 开证银行提出河北公司所交单据存在不符点,予以拒付。
于是,河北某公司向我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本中心受理该案件之后,首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
1、由于两批货物的交货期限比较紧张,原指定生产厂家迟迟不能安排生产,因此河北公司在未征得美国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从其它同级别生产厂家订货并交运。但对于该两批货物的质量规格,双方发生争执。
2、本案承运人为香港注册的一家无船承运人,正是由于该承运人及其美国代理的疏忽,导致美国公司在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提取了货物,属于典型的无单放货。
3、开证行所提不符点顶多算“微小不符点”,不应作为拒付理由。但经河北公司的国内银行交涉,开证行仍然坚持拒付。
经本中心初步调解,双方各自做了一定的让步,但仍有一定差距,形成了“僵局”。为了打破僵局,本中心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形成僵局的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双方均对本案整体法律态势把握不全面,如河北公司对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和国内银行与开证行的交涉有很高的期望值,而美国公司则只盯住了河北公司擅自变更货源生产厂家的违约行为不放。二是双方均顾虑一旦调解不成,则其在调解过程中对某些事实的承认和让步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针对这种情况,本中心尝试以“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就本案整体法律态势提出分析意见,供其决策时参考:对河北公司重点提示了其擅自变更货源生产厂家的违约性,以及到境外起诉承运人或开证行可能会牵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对美国公司则重点提示了国际商事诉讼的耗时耗力,以及一旦承运人或其开证行败诉后对其产生的巨大压力等。
同时,本中心做出两条特别声明,使双方免除顾虑:1、如调解未能使双方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所有承认、陈述、建议及和解方案等,对方均不得在其他程序中援引作为证据使用。2、本调解及双方和解洽谈过程,不得视为贵司及河北五矿放弃追究承运人及相关第三方无单放货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本中心还劝说美国公司放弃了其和解前提:即由河北公司书面承认违约并发正式道歉信,以及要求河北公司书面确认第二批货物暂由其代管。因为一旦发出这两份文件,本案整体法律态势将发生重大改变,河北公司将丧失通过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来挽回损失的权利。


基于此,双方了解了各自在本案中的优势和劣势,也免除了顾虑和侥幸心理,各自直接从商业角度考虑并提出了新的和解方案,使双方和解差距大大缩小。最终,在本中心提议下,双方顺利达成了和解。
 

[心得体会]:
本案至少涉及三个层面的法律争议:河北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争议;河北公司、美国公司及承运人之间的无单放货争议;河北公司、美国公司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争议。在不同层面的争议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态势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应当对本案整体法律态势有一个准确地把握,既要认识到河北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贸易争议是本案主要矛盾,是一揽子解决本案的根本性矛盾;又要认识到其它两个层面争议中各方法律地位和态势的不同之处,以及这两个次生性矛盾对本案主要矛盾的影响力。只有这样准确地把握住本案整体法律态势,才能够给双方提出一份中肯、切中要害的第三方意见,供其决策时参考。
但是,调解过程应尽量不去尝试改变现有法律态势。这是调解机构的居间调解与当事人或其律师的交涉最大的区别。当事人或其律师在交涉的目的应该有两个:一是探寻能否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二是通过交涉来弥补己方的法律漏洞;而调解机构则应当保持中立性,甚至需要善意地劝导其中一方不要试图通过调解程序来弥补己方漏洞,或试图改变整体法律态势之中对己方不利之处。如前面所述案例中,如果调解中心帮助美国公司拿到“道歉信”和“代管授权”,则本案形势完全偏向了美国公司,其有可能旷日持久地耗下去,将很难促成和解,因此,本中心劝说其放弃该要求,并最终在现有法律态势下促成了双方和解。
当然,在一些个别案例中,双方谈判地位可能会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中心是否可以善意地提示“弱势方”采取一定措施,使双方谈判地位更均衡些,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论。笔者认为,调解中心为促成调解,是可以这样做的,但这需要在“背对背调解”环节中使用,避免破坏调解中心的居间公正性和双方的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