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贵才*
主题:合资双方就出资数额的争议始终存在于合资公司15年经营期间内,并最终引发台商在法院针对合资公司提起诉讼、中方在涉外仲裁机构针对台商申请仲裁,导致合资公司将面临清算的严峻风险。经调解中心居间斡旋,合资双方达成和解“相逢一笑泯恩仇”。
 
案由:出资争议
申请人:台湾某印刷设备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台方”)
被申请人:北京某印刷公司(以下简称“中方”)
 
案情
 
台、中双方为多年的贸易伙伴。1995年经外资审批部门批准,双方投资设立了合资公司,其合资合同约定:中方以价值600万元的设备和厂房出资,占合资公司股权的60%;台方以价值400万元的印刷设备出资,占合资公司股权的40%;合营期限15年。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了台方进口5台(套)印刷设备的《设备清单》(其中明确了各台设备的价值)。
中方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台方作为出资的第一批3台(套)设备(《设备清单》中显示:价值合计245万元)到合资公司后,经法定鉴定机构检验,其价值达405万元。合资公司因急于正常运转并向银行贷款,故以此为据办理了验资,《验资报告》显示:双方出资已达到出资额。
此后,中方催促台方履行剩余价值150万元的2台(套)设备的出资义务,台方回复:其已向合资公司出资的3台(套)设备是《设备清单》列明的3台设备的升级产品,且价值已超过出资额并经过验资。为此,其已完成了出资义务。如合资公司需要剩余的两台设备,应由合资公司购买。中方认为:台方出资的3台(套)设备确实是升级产品,但与台方出资的设备不配套,其升级没有意义。台方应根据《设备清单》履行欠缴剩余2台(套)设备的出资义务,否则就是出资违约。此后,台方未向合资公司缴付剩余2台(套)设备,且多年不参加合资公司董事会。
中方在合资公司设备不配套又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合资公司20%股权,并向合资公司董事会提议: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将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以用于合资公司购买配套设备和对原设备的技术进行改造。合资公司在多次催告台方参加董事会会议、批准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台方不回复的情况下,中方冒用台方名义并伪造签字报请外资审批部门批准了该项股权转让和增资。此后,合资公司经营状况尚好。
2010年,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即将届满,中方与台方商议延长经营期限或外资转内资事宜。台方发现中方冒用其名义、伪造签字进行股权转让、增资及中方和第三人擅自分红等问题,向合资公司提出查合资公司近十年的财务账簿、审计及按其占合资公司40%股权的比例分红的要求。中方则提出账可查、红可分,但前提是台方应缴清其欠缴的设备出资、相应的违约金及增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中方以先审计为由先行将合资公司财务账先行借走为台方查财务账设置障碍。后经多次协商未果,台方以“股东知情权被侵犯”为由,在当地中院起诉合资公司和中方。中方不但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还以台方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提出台方应履行欠缴的出资义务、支付违约金及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的仲裁请求。
此时,台方不但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自己的目的,又需聘请律师到北京应诉仲裁,且合资公司清算有血本无归的风险。经当地台办介绍,在中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台方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台方的请求:
1、中方擅自转让股权和增资的行为无效;
2、按台方对合资公司法定的出资比例分红。
中方的调解请求:
1、台方向合资公司履行其欠缴的价值150万元的出资义务并向中方支付违约金;
2、对合资公司清算,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调解员认为:分清台、中双方责任是基础,使台、中双方求同存异、避免损失扩大是目的。为此,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台、中双方陈述意见的基础上,向外资审批部门、价值鉴定机构、验资部门了解情况,同时对合资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后就下列问题提出了意见:
1.   虽台方出资数额符合《合资合同》,但与台、中双方约定并经外资审批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数量不符,对此台方有责任。
2.   虽中方转让股权和增资是为避免合资公司损失,但冒用台方名义并伪造签名是不当的。
3.   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即将届满,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进行清算不可避免。这是否是双方的目的?
在台、中双方对上述问题有了客观认识的基础上,调解员为双方算了一个时间账:
1.   合资公司经营届满时间已不足60天。台方虽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账,但中方已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到了高院,即便法院裁定有管辖权,台方能否在60天内取得胜诉并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审计?
2.   中方虽已提交仲裁但在60天内能否取得胜诉的裁决?
双方均表示没有在60天内解决争议的把握。
调解员建议双方考虑,如台、中双方对合资公司的前景及对方有信心,可在合资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长经营期限;如对继续合作没有信心,可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使一方退出。双方同意调解员客观、合情、合理的分析,消除了以往不现实的希望值,并共同邀请调解员参与了双方的多次商务谈判。
 
调解结果
 
经台、中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台方对合资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表示认可;
2.、台方以500万元或等值的外汇价格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给中方,其中300万元在台方撤销对合资公司的诉讼,且中方收到撤诉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00万元在股权转让及外资转内资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款项中方支付至台方指定的银行账号,涉及税费由台方承担;
3.、在办理股权转让和外资转内资手续中,如需要台方配合提供或签署相关文件,台方应积极配合;
4、中方应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5、就合资事宜涉及的所有争议,在双方履行本《和解协议》约定责任后双方互不追究。
现双方已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评析
 
该长达十余年并引发诉讼、仲裁,涉及出资、股权转让、公司管理权的复杂争议之所以得到妥善解决,归功于调解人员能够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不急于促和,先分清双方的主要责任,再引导双方共同分析继续争议的后果,并站在客观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从而促使争议双方避免“两败俱伤”,并圆满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何贵才,北京京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吉隆坡仲裁中心、天津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