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技术引进纠纷的成功调解所得到的启示
案 由:涉外技术设备引进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某厂商(以下简称A方),德国制造商(以下简称B方)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A方与B方在成都签订了一份技术设备引进合同,设备价值达3000多万人民币。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A方先预付25%的设备款给B方,设备安装到位后再支付60%,设备调试合格,产品生产正常后,A方将剩余的15%设备款支付给B方。B方有义务保证该设备能正常生产,但没约定具体产品的合格率。合同签订后,双方均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设备如期到位安装调试。基本合格后,B方的技术人员撤走。可在A方自己进行生产时,却有45%的产品不合格。因此A方认为德商提供的机器设备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不仅拒绝向B方支付剩余的15%尾款,而且要求B方退还该套设备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因为上该项目,A方已经投入了近三千万的资金专门修建厂房,增添设施,现不能正常生产,给A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B方因A方拒付部分设备款,也中止提供设备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双方僵持不下,合作局面陷入困境,该项目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后A方到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我中心受理此案后,决定由我担任该案的调解员。从接手此案开始,我首先找双方了解到了以下情况:A方从B方引进的该套设备在前三个月试生产时,产品基本合格,但在试生产后,产品合格率却只达55%,设备也经常出现故障,以致停产。B方认为在试生产时出产的产品合格,这表明该设备正常,符合合同要求,后生产的产品部分不符合要求,是A方操作不当,产品的生产原料不合格造成的后果,与B方提供的设备无关。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指责对方履行合同不当,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了解上述基本事实后,我中心单独走访A方老总,通过说服和沟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该项目目前已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彻底终止合同,不仅前期投入的巨额费用付之东流,几百名工人将面临下岗,而且还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漫长的诉讼之路。现虽然设备出现了问题,但并非是不可调和不能解决的难题,继续履行合同比终止履行合同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解决的方式以和解为上策之选。我们也和B方代表单独交换了意见:A方所说的中方操作不当,原材料不合格的说法只是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撑,出现产品不合格说明设备质量是存在一定问题的,B方有义务承担设备进一步调试的责任,直到设备生产性能完全稳定;另还需对中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方面的培训,完全杜绝操作失误。“和能双赢,诉则两败”,在明确本案基本思路后,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我们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充分阐明了双方各自现应承担的义务及其违约后的严重果,也表达了我中心对此案的关注。几经周折,在受理该案后的15天之内双方就达成调解协议:B方在七天之内重新派一个专家组到四川,对该设备进行全面调试,试生产时间延长两个月;对中方操作人员也会作进行技术操作方面的培训。A方在B方完成上述义务后,保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尾款的义务。因自己的努力,这个搁置近两年的项目终于重新启动,最大限度减少了双方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再次深刻意识到:
首先,创造一个和谐、信任的环境是调解成功的基础。调解如此,其它事情同样使然;
其次,抓准争议焦点和主要矛盾是解决争议的关健。本案中,就是准确的抓住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心态,即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为双方减少损失。因此在提出的解决方案中,力求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第三、在调解方式上,不能仅仅拘泥于规范的程序,我觉得调解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灵活性,这也是它与诉讼、仲裁的根本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心理变化状态,及时抓住机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促使调解成功。“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本案标的不算大,调解中心收费也是很有限的,但本案调解成功的社会效果是显著的,避免了该厂的倒闭及几百名工人的下岗,同时也维护了我省的投资声誉,体现出调解中心灵活、公正、协调性强等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