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资及劳资争议引发群访事件的调解
主 题:
某地方政府国资部门与外商达成了以外商承担债务和安置近万名职工为条件转让国有产权的《收购协议》。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外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其设立的独资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和巨额社保费,从而引发了职工停工和大规模的群访事件。调解中心应当地政府的请求,从中斡旋、居间调处该争议,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案 由:外商投资及劳资争议
申 请 人:某地方政府国资部门
被申请人:外商设立的独资公司职工
案 情
2006年,某外商与申请人签订了以承担某国有集团企业(目标公司)全部债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置近万余名在职职工为条件受让目标公司资产的《收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承诺将逐年投入巨额资金以保证目标公司发展进而实现在境外上市的目标,同时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收购合同》签订后,外商在申请人所在地设立了独资公司,由该独资公司接受目标公司的资产并安置被申请人。自07年底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外商资金紧张,没有完全按照《收购合同》承诺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导致目标公司经营困难,并降低职工工资、福利,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寻找种种借口先后与2000多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还拖欠职工巨额社保费。同时,为了解决资金紧张情况,独资公司将目标公司市中心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引发了被申请人停工、阻止开发商接收土地并到当地政府部门请愿的重大群访事件。被申请人提出了“要求政府解除与外商签订的《收购合同》,恢复其国有职工身份”的要求。申请人认为:目前的主要矛盾是独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应依法提请劳动仲裁;对外商的违约,其可以提交仲裁,要求外商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达不成一致,群访事件进一步升级。当地政府专们成立了工作组调查处理该事件,申请人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作为政府工作组成员介入本案。
调解过程
该事件既涉及外商违约,又涉及劳资矛盾,同时还涉及国资部门对原国有职工的安置问题,调解中心秘书处就能否受理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资矛盾和群访事件不属于商事调解受案范围,而且处理不好,将对调解中心信誉产生负面影响;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案表面上涉及劳资纠纷,但根源是因外商违约即“商事纠纷”导致,调解中心作为居间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商事纠纷为职责所在,如能妥善调解该争议,将是扩大宣传调解中心的“活广告”,但是调解中心不应作为政府工作组成员介入,而应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申请,居间调解。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大家对第二种意见形成了共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说明,同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申请人的理解。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应支持申请人提出“要求外商继续履行《收购合同》投资义务,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仲裁请求;
2.就劳资纠纷,被申请人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被申请人请求:
1.由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收购合同》;
2.由申请人负责恢复被申请人原国有职工身份。
调解庭对双方提出的请求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充分听取了双方介绍的争议背景并就涉及到的相关专业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后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的初衷是对外商及其独资公司的发展前景没有信心,感觉恢复国有职工身份有保障;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是基于《收购合同》已经签订多年,目前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定的解除条件,只能依法追究外商的违约责任;同时又听取当地政府所介绍的:目前,当地国资部门以外商承担债务为条件转让产权不是个案,现在职工已经拿到了身份置换补偿金,如按被申请人所愿贸然申请仲裁,不但不能胜诉,而且即便胜诉,已转让的资产如何返还?职工的国有身份如何恢复?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还有可能会严重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的担忧。
在充分沟通、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应双方要求调解员在当地政府领导召开的与被申请人对话会上与数千名职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调解员首先分析解释:被申请人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是因外资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根源是因外商违反《收购合同》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分清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申请人应该依据《收购合同》追究外商违约责任,而外资企业的责任,被申请人应提起劳动仲裁,不能混为一谈。
调解员的解释得到了部分职工的理解。但大部分职工却表示:听不懂!要求调解员讲老百姓能听懂的“白话”,还有的职工提出了尖锐的质疑,当时会场出现了躁动。调解员采用通俗易懂案例和讲故事的方法把前述道理进行“翻译”,说:“大家都看过‘秦香莲’这出戏,大家认为包公铡陈世美对不对?”“对!”职工们异口同声回答,调解员解释说:“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判断这是个错案,俗话说杀人偿命,陈世美并没有杀人,他安排的杀手良心发现杀人不成而自杀。陈世美虽是主犯但杀人未遂,罪不当诛。同理,如果国资委仲裁申请解除合同,仲裁庭不单考虑情理更注重法律和合同约定,将难以作出支持国资委的解除合同仲裁请求。如合同不能解除,大家恢复国有职工身份的愿望就不会实现。”此时,大部分职工已经理解,但仍有职工提出“那就对外商没有制裁办法了吗?”调解员回答:“有,我做一个比喻,如果一位女士到商场为先生买了双打折鞋,回家后发现鞋型太瘦,穿不进去,怎么办?”有的职工说“退”,有的职工说“换”。调解员继续讲“这位女士返回商场要求退货,售货员告诉她打折产品不能退,只能换,而且还可以报销她往返路费,大家说可不可以?”职工们回答“可以”、“行”。调解员又说“同样道理,因为现在外商违约,国资委有权要求外商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独资公司也违约,我们职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独资公司履行义务并赔偿大家相应损失,大家认为这样行不行?”大家说“行”!之后调解员又对部分职工提出的具体问题从合法、合理、合情和换位思考的角度耐心解答,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掌声。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和当地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双方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支持申请人依法对外商提起“要求外商履约并赔偿损失”的仲裁,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同时,由工会代表被申请人委托律师依法对独资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调解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现政府工作组已经进入了有序的工作中。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对话会中的表现受到了当地市政府领导的称赞。
评 析
调解中心能否介入因外商违约引发的群访事件,以及如何选择介入的角度、身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保出口、促增长,保稳定、促和谐”是当前政府部门的重要责任,对此调解中心也是责无旁贷,应根据自身机构特点发挥应有作用。本案中,调解中心能够把握“雪中送炭但不包揽”、“介入而不陷入”的基本原则和“寓教于乐”的调解方式值得借鉴。
(何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