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  李 晓
2011年3月4意大利出台第28号立法法令,增加了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的义务。这个存在争议的新法令已于2011年3月20日生效。
据英国Allen & Overy律所合伙人Pasquale Cardellicchio介绍,该法令对包括保险、银行、金融合同在内的争议规定了强制性的调解程序。在庭审前,当事人必须进行调解,并且调解机构应是特定调解机构名单上注册的单位。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在法院确认后将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如果调解失败,在某种情况下将导致当事人在后续的审理程序中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意大利的这个新法令超越了欧盟调解指令 52/2008的要求,新法颁布后各界反响不同。在此类案件中进行强制调解并不常见。
一、强制调解
强制调解程序是指特定种类的纠纷,无论是意大利国内纠纷还是跨境纠纷,在法院的庭审程序开始前必须经过调解。一旦一方当事人试图省去调解程序,该案件将无法继续进行后续的庭审程序,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法官本人很可能在第一次庭审时提出这项事实。
对于保险、银行、金融合同的争议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争议[1],审理程序将适用强制调解程序。
对于银行及金融类的合同,除调解程序外,该法令还提供了其他两种替代的机制以解决纠纷。
1. 对于投资者及金融媒介在披露义务、公平原则以及透明度义务上的争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意大利金融管理机构(CONSOB)通过和解及仲裁程序解决争议。[2]
2、对于银行以及客户在银行操作以及服务中所引起的争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银行金融仲裁员解决争议。[3]
二、非强制调解程序
法令也规定了非强制调解程序的适用情况。除下述争议外,其他民事、商事类型的案件可以在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进入非强制调解程序:
1. 强制令程序
2. 对于许可确认之诉以及逐出之诉
3. 占有之诉
4. 陪审团案件
5. 刑事附带民事之诉
6. 集体诉讼
7. 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诉
三、保密原则
如果调解未成功,在调解程序中作出的陈述或者在调解程序中获得的信息不能在随后的庭审程序中使用。此外,调解员的行为受专业保密原则的保护,调解员不能在任何后续庭审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
四、程序问题
根据法令,调解可以在法令第16条中提到的任何一家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程序也将根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调解机构所适用的规则进行。
一旦当事人申请进入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最长可以达到4个月。
被选定的调解员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当事人达成合意。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调解员可以起草一份和解协议,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拒绝该协议,在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该当事人将面临增加费用的风险。
通常,败诉方将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但是,在法官判决与调解员的和解方案相同,而胜诉方又没有接受该调解方案的情况下,胜诉方不但不能得到诉讼费的补偿,还有可能被要求支付败诉方的诉讼费以及附加的“应付联合税费”。即便法官的判决不与调解员的和解方案完全一致,法官也可以行使自主裁判权适用这种费用承担的方法。


[1] 其他争议还包括共同所有权争议、房地产所有权争议、财产分割争议、继承争议、家庭协议引发的争议、租赁争议、公司资产租赁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媒体及广告引起的诽谤争议。
[2] 立法第8号法令 第二款(2007年10月, n 179.3)
[3] 立法第1号法令 第128款(1993年9月,n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