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守则》(以下简称《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聘调解员的基本条件:

      1. 符合《调解员守则》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能自觉遵守《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3.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4.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5.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6. 年龄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二.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人士担任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1. 直接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2.  具有中、高级职称。

   (二) 从事经济贸易实务工作:
      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2. 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 离、退休法官:
      1. 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离、退休法官;
      2. 曾任审判员满五年。

   (四) 从事律师工作:
      1. 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2. 担任律师满五年。

   (五) 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1. 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办案技能;
      2. 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
 
三.对申请担任调解员的人士资格审查

      1. 本人申请担任调解员的,应当详细填写《调解员申请登记表》,提交其所在地的贸促会系统调解中心,本省内若无调解中心,可直接报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下称“总会调解中心”);
      2. 申请人所在地贸促会系统调解中心作为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后,将《调解员申请登记表》报送总会调解中心;
      3. 总会调解中心秘书处对《调解员申请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调解中心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4. 对拟聘任的调解员,调解中心将进行培训,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四.调解员的任期

      1. 调解员的任期为二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2. 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或遇有长期出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调解中心秘书处。
 
五.调解员的续聘与解聘

      1. 聘任期届满前,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表现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续聘;
      2. 续聘的调解员,由调解中心再次颁发聘;
      3. 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因违反《调解员守则》或有不称职的其它情形,以及因工作、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调解员的,应予解聘;
      4. 未被续聘且在原聘任期内被指定为某一案件的调解员,而该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该案结束,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办理的除外。
 
六.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七.施行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