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可[1]
摘要:
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执行该国法律的权力,而互联网给管辖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一个以全球性的互联网作为媒介的交易中,管辖权是如何定义的,又该如何降低网上交易的风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会讨论政府在全球性交易环境下的管理力量,以及中国、欧盟和美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管辖的制度。每个国家都是依照该国自身的条件来制定司法制度的,对于商务纠纷,大多数国家认为,管辖权属于发生纠纷的地区或被告所在地,文中也列举和讨论了一些案例。此外,本文还会讨论五个降低网上交易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管辖权,商务,管理,执行,风险
 
一、介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世界各地的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做起了全球性的交易,而且这样的人数正在飞速的增加。然而,与之俱来的不仅仅是机会与利益,还有不断增加的商户与顾客、商户与商户之间的纠纷,这给传统的司法管辖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很多国家还有欧共体都修改和出台了相关法律,以便更好的应用于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大环境。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新环境下,国际电子商务的司法管辖以及如何降低和规避网上交易中的风险。由于互联网的性质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任何时间、跨地区、跨国界的进入到不属于他自己的居住地,因此,用户和商家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发生纠纷时应该在哪个地区审判?各个国家就此问题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首先,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政府对于互联网上超出国境范围的活动的管理权力。第二部分着重讨论哪个法院有权审理该纠纷。这一部分我们将分别介绍中国、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法律。本文的第三部分会讨论当纠纷发生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对于来自非当事人居住地的判决,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此判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从商户的角度来讨论网络交易风险的防范。
 
二、政府对于互联网上超出国境范围的活动的管理权力
 
管辖权是主权国家通过立法、颁布行政规章或法院判决而影响人们的权利的权力,它与独立和领土的概念密不可分。根据中国的法律,管辖权是法院对于提交给他的事项进行审理并且对这些事项做出裁决的权利和权限[1]。
在这里,政府对于互联网上超出国境范围的活动的管理权力就是指政府对于将其国家制定的法律应用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属于其它国家国土范围内的活动上的权力。因此,我们要考虑主权和礼让。主权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或优越地位,藉此,某个人、机构或团体在该政治社会中享有最高权力,并可把它作为最终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该社会内的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权与国家平等的必然结论是对其各自领土的专有管辖权,对其他国家排他性管辖区域有不干涉义务[2]。然而,合理的干涉是允许的。这就是司法礼让。司法礼让是指一个司法区的法院自愿地、非正式地承认另一司法区的法律和司法判决。国际礼让原则是一国出于礼让或互利,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及不损害本国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和执行另一国的法律。这一原则虽不是国际法上的原则,但为各国遵循,从而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3]。
主权与司法礼让是在确定领土的基础上制定与执行的,然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可言的,它是全球性的。那么,我们可以管理这样一个数字环境吗?这里,我们将讨论两种方法:网络空间自由论和家长式管理。
网络空间自由论的代表人物是John Perry Barlow 和他于1998年对于独立网络空间的宣言。他的观点是,一国的法律只能应用在其国土内(除去一些例外)。当人们从其居住地进入到网络空间时,他们就进入了一个“新的电子网络”或者“虚拟主权国家”的范围,在那里,任何一个“实体国家”的法律对他们来说都是无效的。但是,人们在上网的时候不会离开他们的居住地,或者说他们始终会以物理形式存在于一国的领土内,而且受到一个或者多个地区的司法管辖。所以,当出现违法行为时,网民只需按照他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律被裁决,而不受其它地区的管辖控制。这是一种简单明了的划分管辖范围的方法,但是网络世界是复杂的,网民来自世界各地,这种简单的划分方法不能更好的维护网络秩序和交易的公平、平等原则。
 
Joel Reidenberg 是家长式管理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新的示范和规则应当取代旧的法律法规:lex informatica: 有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合同和网络建筑。网络建筑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地形:人工建造,而且可以人为地用科学技术标准来设定建筑的边界以维护网络建筑内环境的秩序。法律的制定者可以通过授权改变该网络建筑间接地控制他管理范围内的一切网上活动。这种方法比上一种要复杂,不仅需要制定新的规则,还要有高端的技术支持,不是一个国家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三、裁决的管辖权
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审判诉讼。然而,不是每个法院都有权审判任何一个诉讼。一般来说,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归属于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的居住地。但是,当我们将这一规定应用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合同上,就困难很多:他很难判定合同的签署地,要约或承诺的所在地,买卖物品的发出地(一些物品是通过从服务器上下载来传送的)。电子合同从要约到生效都是在互联网上实现的,而互联网是虚拟存在的,其服务器遍布全球,这些都让合同的履行地点变得模棱两可。所以,当发生电子合同的纠纷时,我们应向哪一个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介绍中国、欧盟和美国的有关规定。
Ø        中国
·              被告在中国有住所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5]。所以,具体到电子合同上时,合同履行地可以是以虚拟网络为媒介买卖实物的发货地点或交货地点(例如双方当事人在淘宝、ebay等平台上签订的交易),或者承载下载信息的服务器的地点、提供信息的服务器的地点、信息提供者的处所地,或者接收方用于网上传输、下载产品的互联网服务供应者、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其他智能电子产品的所在地(例如软件的销售,音乐、书籍的下载,或者网络服务的提供(电子邮件或者在线游戏)等)。然而,这些并没有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所以具体案例还要具体分析。
·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如果外国公民甲在中国领土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公民销售衬衫,他会被购买其衬衫的中国公民乙在中国起诉吗?《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至24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其中,第241条中指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所以,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但是符合上述或其他条件时,同样可以在中国境内被起诉。在这个例子中,外国公民甲所销售的衬衫是在中国境内接收到的,可以被看作合同的履行地之一是中国,所以,他受到中国的司法管辖,中国公民乙可以在中国对他提起诉讼。
Ø        欧盟
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授权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着手对《布鲁塞尔条例》进行修订。199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正式提出了一项《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则草案》。2000年12月22日,该草案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这一新规则就是2001年欧盟理事会颁布的第44号规则,即《布鲁塞尔规则》。除丹麦外,该规则取代了1968年《布鲁塞尔条例》,成为在网络环境下规范欧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基础性法律[7]。
在新的消费者与商户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消费者合同)的司法管辖制度中,条例重申了在被告是消费者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的一般管辖原则: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绝对管辖权,此管辖权不受消费者国籍的影响。对于自然人来说,住所地一般为常住地,这就意味着此人会在成员国中有多于一处的住所地,而此人所在住所地的法院将遵守该住所地的法律条文。对于法人来说,住所地一般为其法定组织的所在地或者其主要业务的运营地。然而,在网络环境下,法院很难判定当事人的住所地,电子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因素。对于一家通过下载的方式销售软件或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来说,确定其主要业务运营地的物理空间地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除了一般管辖原则外,新的《布鲁塞尔规则》还增加了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17条中指出,如果合同的履行地不同于被告的住所地,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或者合同履行地国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是消费者、被告是企业,则消费者既可以在其住所地国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企业住所地国法院起诉,如果消费者被起诉,那么只能由其居住地国管辖。合同双方也可以进行协议管辖,且达成的协议必然满足两个要求:1.当事人必须同意成员国法院有权管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任何纠纷。2.允许消费者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居住地或常住地(如果协议不违反成员国的法律)。对于住所地的判断,新规则在第15条中做出了解释:1.如果企业运用各种手段在消费者的居住地成员国从事商事或者职业活动,或“针对”该成员国(或许多国家其中包括该成员国)从事这种活动,且消费者与企业订立的合同也属于该活动的范围。2. 如果企业的住所地不在成员国内,但是其分支、代理商、或者其他机构的处所地在其中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且纠纷发生在这些分支、代理商、或者其他机构之中。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判定该企业的处所地在欧盟的成员国内,并且受到《布鲁塞尔规则》的制约。这条规定中提到企业“从事”、“针对”,那么,对于网络活动来说,什么样的行为叫做“从事”商事或者职业活动?什么样的行为又算作“针对”该成员国呢?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Ø        美国
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相互独立,目的是维护两级政府各自的自治权。联邦法院的管辖权由宪法和联邦其它法律规定,州宪法和州法律一般确定州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界限的概念严格来说不是一个确定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而是确定管辖地点的问题。如果因地点而对法院权力产生疑问,那么一般是由于这个法院缺乏适当的管辖地[8]。互联网使得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于各种商务纠纷中。那么,如何确定这个法院不缺乏适当的管辖地呢,美国颁布了特定管辖权。特定管辖权是指因被告与诉讼地所在州具有某种程度的最低联系而产生的管辖权,从而法院对因该最低联系而产生的争议问题有权听审[9]。那么,构成最低联系的标准是什么?在本州拥有财产,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in 1945 326 US 310 (1945)]一案中确立的关于非本州民事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最低法律要求的原则早于互联网的出现,所以,对于网络纠纷最低联系的标准被近期的一些案例所取代。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两种判定最低限度联系的标准。
第一种叫做ZIPPO“活动等级”标准(1997)。这个标准来自Zippo Manufacturing v Zippo Dot Com 952 F.Supp 1119 (ED Penn, Jan 16, 1997)[10]案例。这个标准将网站的活动分为三个等级:1.被动型网站。这类网站只是散播信息,并不会受到当地法院的管辖。2.中间型网站。这类网站含有一定程度的互动活动,可能会受到当地法院的管辖,具体是否会受到取决于此互动活动的活跃程度和互动商务的类型。3.主动型网站。这类网站通过互联网与其它管辖区域的团体进行商务往来,所以通常会受到特定管辖权的控制。所以,在互联网上,达到一定程度的商务往来就会构成最低限度的联系,从而导致特定管辖权的实施。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et al., 1997 US LEXIS App. 33871, 130 F.3d 414 (9th Cir. 1997)[11]。一个来自亚利桑那州的公司向一个与它同名的来自弗罗里达州的公司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状告弗罗里达州公司的网页使用了与它公司相同的商标“Cybersell”,此商标已被原告在联邦注册。法院裁决它无权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因为被告与本州的联系并不能充分的构成“目的性的行动援引对亚利桑那州的保护”的理由。法院根据Zippo的案例指出,“执行属人管辖权的可能性直接受到一个实体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务往来的种类和特性”。在这件案子中,被告“并没有通过互联网在亚利桑那州进行任何商务往来,它所做的只是将使用‘Cybersell’这个名字的主页连接在了互联网上。虽然并不能怀疑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互联网进入该主页,然后了解其公司提供的服务,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个事实就推断被告蓄意向亚利桑那州的公民进行商业活动。被告没有做任何鼓动亚利桑那州公民进入其网站的事情,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商务活动(除了商务流水线外)中的任何一部分是在亚利桑那州寻求或实现的。除了原告外,没有其他亚利桑那州居民‘攻击’被告的网站,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他公民注册了被告的服务。被告没有在亚利桑那州内签订合同、在亚利桑那州内进行买卖或是在网上向在亚利桑那州散布信息。”综上所述,法院判定被告的网站是被动型网站,并不构成最低限度联系,所以不受其管辖。
第二种是“目标”标准。它是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且知道原告是当事州的居民。既然被告与当事州有一定程度的接触,被告就应该合理的预期他会受到当事州的管辖。这个标准通常应用于与外州的居民签订的合同。例如Compuserve v Patterson 89 F 3d 1257(6th Cir, 1996)[12]。第六巡回审判区认为,俄亥俄州对一位来自德克萨斯州的网民行使属人管辖权是合理的。这位德克萨斯州居民通过互联网订购了一个网络服务,而这个网络服务是基于俄亥俄州的。该用户通过订购该服务“特别锁定”了俄亥俄州为目标,并与此服务签订了另一份通过互联网销售其软件的协议,使用此项服务为他的软件做广告,重复性的项基于俄亥俄州的此项服务发送他的软件。法院判决,该用户从德克萨斯州“伸向”了俄亥俄州,而且“创始并持续”的接触俄亥俄州。在这个案例中,这位德克萨斯州的用户知道购买他软件的客户会有来自俄亥俄州的居民,仍然继续通过此服务向其销售软件。综上所述,这种“特别锁定”和“创始并持续”的接触达到了“目标”标准,构成了最低限度联系,所以,俄亥俄州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四、法律选择与执行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进行交易,选择遵守哪国法律是十分重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反映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纠纷的不同判断,这会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拟定甚至会影响合同是否生效。例如,加拿大规定进行交易的网站必须是用法语或英语,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在许多欧洲的管辖地区,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才能生效,而网上交易应该如何做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其中的要求在不同的地区也是不同的,对于一个面向全球的网站很难全部实现。对于遵循罗马协议(1980)的国家,交易双方需选择合同遵守的法律,这种选择可以是明示的或者是暗示的。用明示的条款确定法律的选择是被提倡的,但是也可以研究将法律的选择暗示在合同中的方法。如果没有明示的条款也没有暗示的可能性时,法院会选择与最有效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最多联系的国家。在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律选择事项上始终不愿意限制各州拥有其自己的法律规范权力,各州可按照同案件有一定合理连接因素的任何法律,来自由的决定[13]。
在域内,管辖权几乎是排他的,而在域外,只有经过其它国家允许才能行使。对个人规定法律的管辖权区别于实际强制执行这些法律的管辖权。前者是无限制的,而后者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体现在对实际上不在其领土之内的个人,一国一般不能强制执行其法律[14]。网络交易的纠纷也面临判决执行的问题。LICRA vs. Yahoo就是其中一个案例。Yahoo Inc.公司在美国加州,在美国服务器上有一个拍卖网页,在那个网页上有雅虎的用户拍卖纳粹纪念品。然而,法国刑事法典规定禁止销售纳粹纪念品,所以一个法国犹太学生团体LICRA在法国将雅虎告上了法庭。雅虎辩解说:法国的法院没有权利听审因为1.公司的服务器在美国领土内;2.公司的服务是面向美国公民的;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请愿权,一切意图强制执行判决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但是,法国法院裁定:法院有权听审此案,因为此案明显的与法国构成了一定联系。法院认为,对纳粹纪念品的竞拍是面向全球各个国家的,这包括法国在内;而且,纳粹纪念品在网络上的展示以及对于此产品的评论在法国境内造成了公众性的厌恶,这是违反法国刑事法典的;雅虎公司因为用法语在网站上做广告而被认定其公司是知道法国公民也在法国使用这个竞拍网站的,所以,雅虎公司即使是在美国,也同样触犯了法国的法律。法国法院判决雅虎公司使用技术手段来阻止并防止法国用户登录该网站,服从这项裁决,或者每天支付罚款一万三千美元直到该裁决被服从。雅虎公司并不服从法国法院的裁决,所以上诉到美国加州法院,认为法国法院的判决是无效的,因为它剥夺了宪法赋予该公司的自由言论的权力。加州法院判决:法国法院的判决是无效的,因为此判决剥夺了宪法赋予美国公民/法人的权力。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照本国的执行制度,实施执行措施,要求义务人履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然而,国际法中并没有有关外国判决的执行的明确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拒绝执行判决的方式会更激烈。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以承认其效力为前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国法律对此都有慎重的规定[15]。本文中提到的国际礼让就是各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原则之一。关于上文雅虎公司的案件,虽然加州法院裁定法国法院的判决是无效的,雅虎公司最终停止了纳粹纪念品在法国的竞拍。
 
五、风险控制
所谓风险,就是带来损失或者伤害的可能性。无论是违规或是违约,其后果都会存在这种可能性。不触犯法律规定或是不引起纠纷是最好的,但是要做到这点很难。所以,我们要采取相关措施,使网上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不要在网上进行交易,这样就永远不会因此而产生纠纷。但是,互联网提供给商家更多的机会和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样做是不明智,也是不可能的。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公司的视角,讨论关于互联网交易风险控制的几点措施。
第一,公司可以在其网站或电子合同中明确的声明其责任与义务以及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权在哪一个地区,以防止其它的国家执行司法管辖的权力或因管辖的归属权问题带来更多的纠纷和损失。例如ebay在其网站上的中国站用户协议中列出了该公司的责任限制:1.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和相关实体或本公司的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就因本公司的网站、本公司的服务或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利润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害(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包括疏忽)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同意对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单独承担责任,用户同意,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所有关联公司和相关实体对本公司用户行为的合法性不承担责任;2.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法律禁止上述有关排除或限制,在现行适用法律框架下,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均不旨在限制或排除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相关实体的任何责任;和法律管辖: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
第二,公司可以用技术屏蔽一些风险较高的地区的用户进入其网站进行交易,同时遵守那些可以进入其网站交易的用户所在地区的法律。在这里,风险较高是指容易触犯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被认定受该地区的管辖。例如色情和赌博网站在全球范围内是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禁止的。所以,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在服务器端口屏蔽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用户以及那些不符合交易要求的用户(如年龄限制等)。许多网站要求用户在交易前选择其居住地或常住地,然后再显示出相应的条约。魔兽世界的官方网站就是其中之一。如果用户是中国的公民,他要玩此网络游戏就要遵守中国对于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的规定: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玩此游戏。这个网站对中国的用户还建立了一个防沉迷系统。此系统会在15到18周岁的玩家连续登录3小时后自动启动。这些方法有效地遵守了中国的法律法规,降低了被起诉的风险。
第三,公司要用一个合理的方式在网站上显示其使用条约或交易条款。魔兽世界的网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用户点击注册通行证后,就会出现该网站的使用协议,其中包括了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将网页滑块拉到底才能看见“我同意”的选项,这样就保证了用户看到了全部的条款,选择“我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注册。而且,在他的下面还有一行与其它文字颜色不一样的醒目的“适龄提示”。如果条款在玩家注册后进行了改动,网站会在玩家下一次登录前弹出窗口来显示改动后的条款,并要求玩家选择“我同意”才能进行登录。这种显示条款的方式是可以被认为合理的,因为它引起了用户的注意,而且保证向用户展示了所有条款,虽然看这些条款是用户的义务,但在法律上,一旦用户选择了“我同意”并且这种展示方式是合理的,就认为用户了解了所有条款的内容。因此,公司就降低了被起诉的风险。这个网站在用户注册时还向用户发出了“确认信息”的请求,让用户再一次确认所填写的内容是正确的,这样就能降低用户出错的概率,减少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一些网站也会通过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来确认双方的交易信息,这同样也是被法院认可的一种方式。
第四,公司要谨慎的在互联网上做广告,并且避免在其他地区的线下商业活动。如果公司不仅在网络上做广告,还在物理空间区域内做促销,就有可能成为美国在其领土范围外行使司法管辖的导火索。就像上文中提到的,构成最低联系的长臂管辖权的原因。
最后,公司可以利用公钥基础设施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公约基础设施是是一种遵循既定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它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公约基础设施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的核心,也是电子商务的关键和基础技术。它包括加密、数字签名、数据完整性机制、数字信封、双重数字签名等[17]。公共-私人钥匙就是其中一个应用。它提供了一对编码,也可以称之为密码,私人的密码只有用户知道,可以用来加密交易信息,公共的密码交易双方都知道,用来让对方解密。密码是用一种算法结合信息内容生成的,所以信息被修改后,密码会发生变化。这样用户就不用担心信息被曝光,而对方也不用担心信息被篡改。这很有效的提高了网络交易双方的信赖程度,确保了安全、可靠的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的风险。
 
六、结论
本文的目的是介绍国际电子商务管辖的含义以及讨论网络交易的风险控制。在物理空间地域,主权和国际司法礼让是两种政府管理跨国界活动的原则,然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之分的。所以,有关在电子环境下管理的新理论相继出现,本文介绍了其中的两种:网络空间自由论和家长式管理。各个国家依据自身的情况,遵循不同的原则,都制定或修改了相关法条,以便更有效的管理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商务活动。
对于合同纠纷来说,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归属于合同的履行地。在这里,履行包括签订、发送、服务的完成等,法院通常选择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消费者的居住地。本文对于欧盟有关如何判定某一企业的住所地在欧盟成员国内也做了进一步的讨论。简单来说,公司要与欧盟成员国有商务往来、在成员国内设有相关机构且纠纷发生在此范围内。与欧盟成员国有商务往来可以是指销售物品或提供服务、在银行内有资产、或者在成员国内做商业广告。一些评论家认为,提供居民选择哪一国语言、货币、送货时间以及价格的行为,也构成了“从事”和“针对”该成员国的商事或者职业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美国使用了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的方法来行使发生在该州管辖区以外的纠纷的特定管辖权。本文介绍了两种判定最低限度联系的标准:ZIPPO“活动等级”标准(1997)和“目标”标准。第一种按照活动的活跃程度将互联网站分为了三个等级,第二种则偏重于被告是否以该州为“目标”进行一定程度的商业往来。尽管如此,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是不同的。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全球性媒介的环境下,合同的双方很容易来自不同的地区。对于法律的选择,或者说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哪国法律,遵守罗马协议(1980)的国家规定双方在签订时要达成一致,这种法律的选择可以是明示的,或者是暗示的。对于来自非被告居住地的判决的执行,是国际商务纠纷的另一问题所在。国际法中并没有有关外国判决的执行的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会遵循国际司法礼让的原则来处理来自外国法院的判决。
对于网络交易风险的管理,本文以公司的角度,提出了五条降低其在交易中承担责任的风险。建议包括司法管辖、合同的签订、广告的宣传,以及交易的安全性等方面。公司可以在其网站上列出免责声明、责任限制等,在合同中规定管辖的归属权;遵守用户选择的处所地的法律,提供相应的商务活动;如果是格式合同,合理的向顾客显示出合同条约内容;谨慎的在网络上做广告,并避免线下的商业活动;使用公钥基础设施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引用
 
【1】 p617-618 牛津法律大辞典/(英)沃克著;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
【2】 p1054-1055 牛津法律大辞典/(英)沃克著;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
【3】 p251 元照英美法辞典/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4】 p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应用版 / 法律出版社 法规中心编。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
【5】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26466
【6】 p52 中华人名共和国分类法典:应用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
【7】 p165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司法问题研究/刘益灯著。—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
【8】 美国法律辞典/(美)伦斯特洛姆(Renstrom, P. G.)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9】 p1279元照英美法辞典/薛波主编,潘汉典总审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10】Zippo Mfg. Co. v. Zippo Dot Com, Inc., 952 F. Supp. 1119 (http:/ / people. hofstra. edu/ peter_j_spiro/ cyberlaw/ zippo. htm) (W.D. Pa.1997).
【11】This, By. "Jurisdiction Cases." Temple University. <http://www.temple.edu/lawschool/dpost/jurisdictioncases.htm>.
【12】This, By. "Jurisdiction Cases." Temple University. <http://www.temple.edu/lawschool/dpost/jurisdictioncases.htm>.
【13】 p1581 各国法律制度概况/ (捷)纳普主编;高绍先,夏登峻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
【14】 p617 牛津法律大辞典/(英)沃克著;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
【15】 p95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司法鉴定 刑事侦查学/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 刘家兴等主编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
【16】 http://www.ebay.cn/aboutus/ua/start_13.html
【17】 http://baike.baidu.com/view/7615.htm


[1] 北京邮电大学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大三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