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写在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20周年
中国贸促会 杨晓蕾
2007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迎来了她二十周年华诞。这二十年是贸促人筹建、开拓、发展中国商事调解事业的二十年,是我们精心打造商会法律服务品牌,不断耕耘的二十年。二十年是短暂的,但又是漫长的。说她漫长,因为这二十年我们是一步一个脚印日积月累走过来的;说她短暂,因为在漫漫历史长河中这是很短的一个瞬间。我国的商事调解事业,还是一个朝阳产业、一个新兴的社会事业,她需要爱护,需要培植和壮大。在前进发展中,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成绩;另一方面也不能回避存在的问题,要对调解事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鼓足信心,努力工作,开创商事调解美好的明天。
一、一个品牌的诞生
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为我国的法律服务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仲裁、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越来越为人们采纳。1987年,中国贸促会北京调解中心正式成立。成为继仲裁之后,中国贸促会旗下的又一个法律服务品牌。2000年北京调解中心正式更名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作为商会法律服务的两大品牌,仲裁、调解一直坚持奉行中国贸促会改革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为我国的外交、外贸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和理念。调解中心成立二十年来,先后聘请了来自经贸、法律及社会各界300余名人士担任调解员,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了数以千计发生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物流等商事、海事领域里的各类纠纷。二十年间调解中心不断加强网络建设,先后在全国主要的省、区、市设立了四十余家贸促分会调解中心,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调解网络。同时调解中心还与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争议解决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成立联合调解中心。利用调解、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积极有效地解决中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安定,创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为贸促会赢得了声誉。
二、成长发展之路
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纽带桥梁,贸促会调解中心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职责,积极探索调解及其它法律服务职能。利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品牌优势,整合系统内部资源、社会资源、国际资源、,争取做强做大商会法律服务品牌,坚持走一条以国际为重点,以外促内;以行业为重点,以点带面;以调解立法为重点,实现“二步走”(调解协议效力和立法保障);以办案为重点,抓好基础建设,服务社会的发展之路。
(一)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做强做大商会法律服务品牌
调解中心创建之初就注重利用系统内部资源,加强与仲裁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合作,形成一套有效的内部运作机制。从接受咨询到提供法律意见,从经办每起调解案件到完成调解向仲裁的过渡(和解转裁决),均建有完备的办案程序和工作规则,内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有些案件由于没有仲裁条款或不具备仲裁条件,仲裁秘书局的工作人员就会推荐当事人到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而一些经调解结案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保证切实履行,调解中心会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根据现行规则在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中加入仲裁条款,经过简易仲裁程序形成裁决书,使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种多功能的联动服务还表现在与会内的联络部、信息部、会务部、展览部、专利商标事务所以及贸促会各驻外代表处的协作上。业务的分工合作,资源的利用共享,使我们能够就经贸合作、知识产权、展览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共同协商解决,由此也拓展了商会法律服务的空间和舞台。这样的合作也为调解中心扩大了案源线索,拓宽了国内、国际案件的受案数量和涉案范围。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在建立横向合作的同时,也建立起广泛的纵向合作。截止目前,已在各省市的分支机构建立起四十一家分支会调解中心。各调解中心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为本地区经贸发展、跨地区经贸合作及域外争议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调解中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敏感热点行业及国际贸易争端頻发的产业积极介入,在2003年成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汽车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又与2006年成立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纺织专业委员会”,旨在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摩擦,防范金融风险,化解经贸纠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二)利用国际资源优势,走以外促内,协调发展之路
贸促会的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国际合作上,按照以国际为重点,以外促内的发展思路,近年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加强与国外一些知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往来,除互派人员交流访问及开展调解仲裁实务研讨培训外,还分别与美国、意大利、韩国、加拿大、英国等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成立联合调解中心或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2004年1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时称:美国公共资源中心,简称:CPR)签署合作协议,成立了“中美商事调解中心”,双方开始了广泛的合作交流。2004年7月,双方在北京举办了调解员培训会;2005年7月,中美商事调解中心在北京举办了“中美商事调解大会”,吸引了众多中、美企业的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三年多来,中美商事调解中心处理了多起中美企业间的贸易纠纷,为两国的经贸发展和企业间的经贸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4年12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意大利意中商会、米兰商会仲裁院在北京签署《中意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协议》,共同组建“中意商事调解中心”。这是中国与欧盟国家成立的第一个商事调解机构。为中意两国企业提供一个除诉讼、仲裁之外,更加灵活便捷的商事纠纷解决平台。2005年11月,意中商事调解研讨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意大利生产活动部副部长乌尔索认为:调解对众多的意中小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企业能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可避免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而最终获得解决。
2006年4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欧洲著名争议解决机构—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致力于在中英两国推广调解和其他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以促进中英两国经贸关系稳定健康的发展。2007年6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CEDR共同主办的“国际商事调解研讨会”在中国的北京、重庆、上海和广州四地进行巡回演讲并现场模拟调解案例,获得与会者的好评。
(三)调解协议的效力催生调解立法
由于社会矛盾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成因复杂,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无法单方面解决问题。调解作为继仲裁、诉讼之外另一种化解纠纷的有效手段,具有灵活、便捷、节省、双赢的特点。现有的调解类型主要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含行业调解),调解采用的救济模式—从对抗走向对话,从抗争走向协商。实践证明,以这种模式解决问题往往事半功倍。。
但是非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制约调解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确认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人民调解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是发挥人民调解作用、调动人民调解积极性的重要规定。对于正在发展壮大的商事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没有给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也是我们在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时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2003年3月,部分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建议”,其后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由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参加的调研组,进行了国内、国外两次立法调研。2004年12月,一份《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调研报告》上报国家立法部门,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国贸促会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部门积极推进调解立法工作。历经四载,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形式纳入了国务院法制办2007年立法规划中。但是我们更希望制定一部大调解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而不仅仅是“人民调解法”。在这部大调解法中应包含商事调解在内的多种类别的调解,充分肯定现有各种调解形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抓好基础建设
调解中心在贸促会党组和法律部领导支持下,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把工作的重心向企业倾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与企业保持定期联系。借助各类展览、会议及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调解、ADR,倡导协商、理解、合作的态度解决纠纷。据2003年至2006年最近四年的统计,调解中心每年的收案数都在400件上下,结案数在300件左右,调解成功的案件有200多件。自觉履行率达到80%,案件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添补了我国涉外法律制裁措施不足的缺憾。
首都调解中心利用调解网络资源,充分发挥区、县办事处身处一线,与企业联系紧密的特点,深入企业抓案源。他们把办事机构设在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周围,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拓宽了受案渠道。河北调解中心坚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它们不仅能为当事人进行调解,还将法律服务延伸到诉讼、仲裁代理。“一站式”的服务,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费用,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山东调解中心借助山东省政府将“山东外商投诉中心”设立在山东贸促会这一契机,运用调解手段,积极化解外商投诉纠纷,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为外商在鲁投资创造了和谐健康的发展环境。如今越来越多的商会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中,在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收购兼并、投融资、境内外资信评估等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调解中心在抓办案的同时,不忘抓好基础建设,为使商事调解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法律环境及商事调解自身发展的需要,2005年3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部分调解员意见的基础上,第三次修订了《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守则》。2005年7月新的“规则”和“守则”实施,对调解工作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员的执业行为,便利调解当事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的调解宣传册以其翔实丰富的内容,生动有趣的画面呈现在公众面前。
2002年《中国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一书出版,2007年《国际商事调解文集》问世。这两本书都是由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签头,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调解工作者编写的。书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调解理论与实务及可替代性争议解决(ADR),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点评,使人们对调解的概貌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填补了我国商事调解及ADR研究领域的空白。《调解讯息》作为理论宣传与实务研讨的交流园地,吸引了众多关心热爱调解事业的同志,在这块田野上他们耕种收获,体味调解之道及个中甘苦,丰富调解理论、发展调解实践,使之成为中国商事调解最具权威性读物。近年来调解中心不断加强网站建设,先后几次对页面下相关栏目进行改版,加大信息容量、增强可读性和时效性,从方便当事人查询使用的角度开发其功能,使之成为我们向社会宣传推广调解,展示商会法律服务的一个窗口。
在抓办案的同时,调解中心注重团队的整体建设,每年都要召开培训会及各种类型的研讨会,以加强学习、沟通和推广活动。每年一次的全系统调解工作会议,是各个调解中心相互交流、切磋技艺的盛会。是总结过去、瞻望未来的新的开始。“国际商事调解论坛”是我们与国内、外调解机构一道共同宣传调解及ADR,推广其在争议解决中广泛使用的经验交流会。如今论坛已成为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一个标志性品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外人士的关注和参与。
三、前进中遇到的问题
调解中心成立这二十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提高综合国力,经济法律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二十年。纵观专业商事调解机构成长发展之路,深感有几个突出的问题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并对调解的未来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一)过度宣染法律的刚性原则,强化诉权和法律的强制力。而对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两者相互配合,方能更好地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并没有很好地宣传、引导,提高到社会层面上来认识,产生的直接效果就是,无论何种纠纷,不管诉讼适合与否,让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官司,讨说法。
(二)诚信的缺失,是发展调解的一大痼疾。调解重在“以和为贵,诚信为本”。没有一个良好的生存土壤和环境,调解事业举步维艰。人们呼唤诚信,又恐于没有诚信带来的不安全感,所以只好借助司法强制力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只有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合作、互利共赢,让和睦、和谐、合作的氛围充分融入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调解事业的明天才会更美好。
(三)专业调解机构的两难境地。目前,我国的各类调解组织很多,除商事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专门调解组织外,还有来自于法院诉讼中的调解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这与国外法院、仲裁机构在做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在没有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可以在诉讼、仲裁中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在纠纷解决中优先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纷争,况且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同于判决书、裁决书的效力,专业调解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只是具有合同性质,并无司法强制力作保障,又怎能不让当事人有后顾之忧呢?
(四)收费难成为制约调解发展的又一个瓶颈。调解与诉讼、仲裁相比,以其意思自治、程序灵活、接近预期、费用低廉而凸显其优势。然而,有些当事人由于缺乏对调解的了解及信任,往往在争议发生后找寻法律救助时,只愿意做免费的咨询和尝试将调解作为诉讼/仲裁的“敲门砖”,看看有几分胜算的把握。一些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只交纳了部分调解费,调解结束后,却迟迟不再交纳拖欠的费用。缺失的调解诚意,使收费难问题日显突出。
四、调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全世界都在倡导和平,避免武力和战争的今天,和平、和解、和谐尤为珍贵。中国是调解的故乡,是“和为贵”的发源地,传统文化千古一脉传承至今,我们没有理由拒绝祖辈留下的宝贵财富。今天在许多西方国家,调解已深入人心,成为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最主要方式。我们应当传承传播这种法律文化,使“调解之花”真正在祖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在用科学发展观创建可持续性发展的和谐社会中,我们坚信调解(ADR)一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当更多的人意识并深刻体验了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之音,以及它带给人们的困惑矛盾时,全社会都大力呼唤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们高兴地看到整个国家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由部分政协委员提议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建议,经过多个部门四年的努力,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形式被列入了国家的立法规划中。但它还需经过多方论证,需要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无疑它的诞生,将加深人们对调解的理解和认识,强化调解的执行力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组织课题组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国内外调研、论证,探索在中国建立多元化、多样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从而达到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矛盾。贸促会调解中心参与了这个课题,负责商事调解改革项目的研究,探索融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实现法院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
在全社会大力呼唤诚实信用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期待商事调解春天的来临。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围绕贸促会的发展目标,继续贯彻“一手抓基础,一手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以服务促发展,做强做大商事调解,创建一个优秀的商会法律服务品牌。为我国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