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吉安[1] 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本文对商事调解的特点和原则、特别是商事调解在中越两国的发展现状、立法沿革以及相关的有益实践和探索进行了概述和比较分析,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对中越两国商事调解的积极作用及机遇、中越两国因应《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和接轨亟待解决的问题及进行了研究。对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尤其是中越两国均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后,商事调解在中越经贸关系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及中越两国在此领域的交流合作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中有关中国商事调解机构应尽快抢滩越南的建议尤为值得重视。越南是东盟的重要成员国,对中越两国商事调解交流合作机制的研究及探索,亦有利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乃至RCEP框架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调解,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越经贸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中越经贸关系对于中越两国经济发展均有重大的战略性意义。近年来,中越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两国双边贸易不断刷新纪录。2019年,中越双边贸易总额超过1200亿美元,越南已成为中国在东南亚最大的贸易伙伴。2020年以来,尽管遭遇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困难和挑战,中越双边贸易仍逆势增长。据越南海关总局统计,2020年,两国双边贸易额超过1300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13.8%。一个直观的参照数据是,2020年,中俄双边贸易总额为1077.7亿美元。

20201115日,历经长达8年的磋商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订。中国和越南均签署了这个自由贸易协定,这为中越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随着中越两国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相关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带来重大困难和挑战的背景下,企业经营困难和风险陡增,商事纠纷不论是在数量和复杂度上均明显加大,这呼唤着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其中,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实践价值。

越南是东盟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对中越两国商事调解机制的研究,也有利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乃至RCEP框架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实践,对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一)理论基础

商事调解是当今世界普遍应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经济发达国家就更为成熟。较之诉之法庭,商事调解以其独特的优点,与协商及仲裁一起,更得到企业的偏爱。

商事调解的实施,有其法定的手续和程序。与协商不同,商事调解是基于争议各方意思自治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由商事调解员参与和主持的法庭外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员作为调解中介协助争议各方解决争议。商事调解员通常指商事调解机构体制内的调解员,某些国家的法律也允许私人调解员这一角色的出现。而商事调解机构,则包括独立的商事调解机构及商事仲裁机构内设的商事调解中心。

1.商事调解的优势

1)手续和程序简单,实施快速,大大节省时间乃至总体的纠纷解决成本。这不仅有利于争议各方,也有利于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负,节省司法资源。

2)争议各方有权自主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及地点。这有利于争议各方选择具有相关特定专业领域知识的商事调解机构及调解员,推动商事纠纷的解决。

3)商事调解具有亲和的特点和非对抗的氛围,有利于争议各方维持和继续发展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达成双赢或多赢的争议解决效果。

4)商事调解不对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从而有效保护争议各方之商业机密。

5)根据新加坡公约及各国(其中包括中国和越南)之国内法,商事调解协议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2.商事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争议各方选择商事调解纠纷解决方式完全基于其意思自治。

2)保密原则。

3)商事调解员必须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和客观态度。

4)商事调解并不影响争议各方使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 研究方法

资料及数据来源: 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各种报告、统计年鉴、中国和越南有关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和纽约公约)。

研究方法:结合各种研究方法尤其是比较分析方法,对全球化背景下商事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和越南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中越两国加强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合作提出若干建议。突出针对性、应用性和应用价值,注重对策建议的可操作性。

三、研究结果

(一)商事调解在中国的发展概述

早在1987年,为适应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贸促会(CCPIT) 就已经成立了商事调解中心。至今,中国贸促会系统已经在中国各地和行业中设立了54个分中心,并与有关国家合作建立了21个国际商事调解合作机制。此外,商事调解在中国工商联(商会)系统也得到了蓬勃发展,至2018年底,中国工商联(ACFIC)系统已经设立了 1520 个商事调解组织。

在中国,商事调解被视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商事调解也正日益得到普及应用并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在中国的经济中心上海,作为当地多家商事调解机构之一,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SCMC--Shanghai Commercial Mediation Center),截至2019年底就受理了1314件商事调解案件,涉案标的近248亿元人民币(约38 亿美元),其中案件调解成功765件,调解成功率约为58.21%,且无一起因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而申请执行的案例。

与越南不同,目前中国仍未针对商事调解单独立法,这个明显的局限性使得商事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尚未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仍需与法院或仲裁机构相结合。

中国非常重视商事调解领域的国际合作。自2006年开始,中国已先后在北京、杭州、长沙和重庆成功举办了4次国际商事调解高峰论坛。202011月,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之下,中国仍然在东莞成功举办了第5次国际商事调解高峰论坛,这也是在《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2020912日)之后的首次国际商事调解高峰论坛,为新时期的国际商事调解国际交流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商事调解在越南的发展概述

早在2007年,越南国际仲裁中心 (VIAC) 就已经制定了其商事调解规则并以此实施了5个商事调解案件,为该国的商事调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商事调解立法方面,越南表现出了极大的前瞻性。20135月,越南成立了商事调解法规编制班子。2014214日,越南政府《关于商事调解的政府议定》即编制完毕并正式公布。2017415日,这部对商事调解活动进行详细规范的行政法规即《22/2017/NĐ-CP号政府议定》(越南文:Nghị định 22/2017/NĐ-CP)正式生效。

20181218日,越南成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成员。这个委员会,正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者。

上述越南关于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即《22/2017/NĐ-CP号政府议定》,为商事调解成为独立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及鼓励争议相关方使用此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构建了统一的法律框架。更为关键的是,与此相配套,越南于201711日生效的《2015民事诉讼法》,在第33章对商事调解协议的直接承认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商事调解正式在越南确立了其独立于法庭之外的运作方式并在程序上排除了执行障碍。

越南这个关于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还有一大亮点,即允许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展开商事调解业务,其达成之调解协议同样可依越南《2015民事诉讼法》在第33章规定,在越南得到直接承认和执行。

据最新统计数据,越南全国目前已成立22个商事调解中心,其中包括15个独立商事调解中心及7个内设于商事仲裁机构内的调解中心。目前越南全国拥有商事调解员资格的人员已超过百人。

相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越南的商事调解国内立法工作可谓走在了前面。然而,也正因为先行于《新加坡调解公约》,越南需要对其国内法中的相关概念及调整范围等进行细致调整后,才可避免与该国际公约的冲突。这也就是越南尽管自一开始就成为了该国际公约的观察员国,却至今仍未正式签署加入的原因。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中越两国的积极影响及机遇

201987日,来自70个国家的代表团,包括1600位政府高官、企业家、法官 、律师及学者,参加了在新加坡举行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仪式及相关会议。首批46个签署国中,包括了两个当今世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和中国),亚洲最大的4个经济体中的3个(中国、印度、韩国),以及东盟组织中的5个成员国(文莱、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新加坡)。显然,上述国家,均是中国和越南的重要经贸伙伴。至今,已有53个国家正式签署该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的机制,该公约已于2020912日正式生效。

《新加坡调解公约》不仅迈出了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关键一步,更为国际经贸合作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将积极促进包括中国和越南在内的所有成员国的商事纠纷解决国际合作,并为之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商事调解协议在各成员国的承认和执行创造了一个极其便利的机制。正因如此,中越两国法律界都开始了积极行动。目前,中国法律界正积极推动相关国内立法工作,力争商事调解尽快成为一个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推动中国尽早批准该公约;在越南,该国法律界亦积极推动相关国内法的调整工作,力争该国尽早签署并批准该公约。

 

在越南正式签署和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前,商事调解协议得以承认和执行的解决方案

    商事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保障,是商事调解制度的生命线。

1.越南国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1)自愿执行。此情况视如自愿执行一份合同。

  2)请求法院对商事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民事判决执行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此情况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3)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商事调解协议的决定,根据越南《商事仲裁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此情况等同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2.外国商事调解机构作出的商事调解协议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机制

 1)自愿执行。此情况就视如自愿执行一份合同。

 2)以外国仲裁裁决文书形式出现,援引《纽约公约》相关规定申请执行。

 3)以外国法院判决文书形式出现,援引越南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互助机制申请执行。

  4)为避免遭遇按越南法律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麻烦或障碍,如商事调解协议需在越南执行,则应在越南申请越南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商事调解协议需在外国执行,则应采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机制(Arb-Med-Arb) ,如越南国际仲裁中心-越南商事调解中心( VIAC & VMC).

  1. 中国应用商事调解方式解决中越贸易纠纷的有益探索

        201112月,针对伴随着中越贸易发展而日益增加的商事纠纷,中国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在东兴市边贸区内成立了调解室,并派遣熟悉中越两国语言的干部前往展开商事调解工作。20143月,该调解室正式升格并改建为中越商事纠纷特别流动法庭,应用2+2机制展开案件调解和审理工作。这种有益的创新和实践,大大保障和促进了中越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

  2. 中越两国在推动商事调解方面的优势以及亟待克服的困难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制度相同、文化相通”,两国人民均有“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意识和传统。这对于中越两国的商事调解发展,都是极好的人文基础。

    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越两国都高度重视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国主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越南亦主张“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教化国民的守法合规意识,有利于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良性发展特别是以契约精神为实质的诚信建设,而契约精神和诚信社会,恰恰是商事调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由于中越两国大部分企业和商人对商事调解制度尚无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尚有欠缺、特别是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仍然亟待加强,中越两国的商事调解事业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越两国政府均有继续加强两国经贸关系的强烈意愿。因此,推动各自国家的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以及促进两国在商事调解方面的交流合作,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中越两国在商事调解领域加强交流合作的展望和建议

    (一)加强对中越两国企业和商人在商事调解方面的知识普及和相关意识;

    (二)中越两国司法机关、商务部门和商事调解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和互信互惠,并在国际商事调解方面建立可行的合作机制。

    (三)中国商事调解机构应审时度势,充分利用越南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尽快抢滩越南市场。基于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以及中越双边贸易的巨大存量及可观的预期增量,越南市场值得中国商事调解机构深耕发展;

    (四)加强相关商事调解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特别是对中越两国法律、经贸、语言文化的熟悉和掌握;

    (五)中越两国司法机关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为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创造最好的执行条件(两国法律中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除外),鼓励两国企业和商人积极采用商事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并提高其在执行方面的信心;

    (六)促进和完善中越两国法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国内立法,克服在签署和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过程中的困难;

    (七)加强高科技手段在商事调解领域的运用和合作,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远程在线商事调解的尝试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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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Zhu HuafangDavid GuGuo Youning(2020) Annual Review of Commercial Mediation in China(2020)[M/CD].北京仲裁中心,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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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

田吉安,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 越南事务专员

        西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胡志明经济大学 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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