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非正常撤离指外资企业在没有进行清算债务以及申报破产等法定程序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撤离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给中方投资者、企业职工及相关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外商非正常撤离情形频频发生,国家相关部门针对此行为下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调解中心作为涉外商事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自身优势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可为避免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发挥应有的作用


案 由:外商独资企业清算纠纷
申 请 人: 某银行
被申请人:某制衣公司

案 情
被申请人为外商独资的大型制衣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在经营中以厂房和设备抵押向申请人贷款1亿元人民币,同时被申请人采取高进低出方式将主要利润截留在境外。金融危机爆发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并拖欠职工3个月工资、欠缴职工劳动保险200多万元人民币,其转卖了部分设备后企图不经清算程序撤离。
当地政府得到被申请人职工的举报后,经调查属实后向申请人通报了情况。申请人遂以被申请人侵害其权益,其股东、董事及高管怠于履行义务、逃避公司清算责任,对被申请人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限制离境,法院将限制离境的通知抄送相关国家使馆和我国各口岸边检机关,相关部门予以了配合。
被申请人董事长、高管所委托的律师先是依据“中国和某国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关于“一方在成文法无相反规定时,不得仅以在其境内的另一方国民是该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由,限制该人的出境”提出抗辩,抗辩未果之后又企图以股权转让和变更董事长和高管等手段逃避责任。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反驳意见,后又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股东所持股权的转让。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公司部分职工出于义愤,采取了不理智行为,对其董事长和高管进行了围困,最终警方出面才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此时,某国驻我国使馆致函并出面要求当地政府妥善解,以避免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经政府部门的推荐,双方当事人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认为,虽然该案已在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也已介入,严格意义讲不属于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受案范围,但是本案是由商事争议引发,受理并调解该案不违反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禁止性规定,调解中心最终受理了本案并指定资深退休法官担任首席调解员,与双方各自指定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调解本案。
经分析本案案情,调解庭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清算法定程序私自撤离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其相关人员为逃避责任转让股权和变更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其离境具有法律依据。但是,部分职工围困被申请人董事长及高管的行为是错误和不理智的。因此,由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取得申请人和公司职工理解是解决该争议的关键。对此,被申请人指定的外籍调解员表示认同,并在申请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其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和劝导。同时,申请人指定的调解员也通过配合警方做职工劝说工作,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董事长及高管的围困,为妥善解决争议创造了氛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申请人股东向立案法院提供500万美元的银行担保,以保证向申请人及相关债权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
2.由被申请人支付已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
3.由被限制离境人员出具配合清算程序的书面保证;
4.在前述3项条件满足后,申请人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离境的通知。
目前,双方已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对被申请人的清算程序正在进行当中。


评 析
贸促会作为政府与企业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其特点在于“能做政府想做而不方便做的事、企业想做而做不了的事”。调解中心作为贸促会的一个机构,也具有这样的特性。与诉讼、仲裁相比,调解中心的解决纠纷的特点是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具多样性。本案在诉讼立案、公安介入、被申请人高管被限制离境及被职工围困的复杂情况下,调解中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居间协调,促使剑拔弩张的当事人间达成和解。

(何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