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薄钢热卷板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合同买方因此拒不接货、不支付货款。合同卖方无奈要求回运货物,但是由于买方当地海关政策的调整,货物回运存在障碍,并且货物滞港费每天增加。调解中心介入后,积极斡旋,在当地商会的协助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 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履行争议
申 请 人:某市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土耳其某公司

案 情
08年5月,双方达成出口100万美元的薄钢热卷板合同,其中20%的预付款,其余货款银行托收,D/P(承兑交单)方式付款,交货期为08年7月25号。申请人收到20万美元预付款后按期装运。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薄钢热卷板在7月份价格下降近一半,被申请人拒绝赎单接货,造成数额不菲的滞港费。被申请人称,由于国际市场货物价格剧跌属于情势变更,要求降价50%,否则宁可舍去预付款也不接货。
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为经济实力不强的贸易商,而且货物如长期滞港,有被当地海关拍卖的风险;同时,根据当地海关有关规定,货物回运须经提单上收货人的同意,申请人陷入两难境地。该争议虽是被申请人违约所致,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只能在土耳其进行诉讼。即便胜诉,也存在执行困难。申请人遂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被申请人表示同意。

调解过程
申请人的请求是:
1.被申请人支付剩余80万美元货款及利息损失;
2.被申请人承担滞港费8万美元;
被申请人的请求是:因“情势变更”,要求降价50% 
调解中心根据本案的特殊性,积极联系被申请人当地商会,获得了其协助。被申请人也同意指定当地商会的律师作为调解员,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针对货物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同意对货物降价;但是,就降价后“先付款还是先收货”的履行事宜,双方由于互不信任,最终没有达成一致。就该问题,当地商会提出建议:由被申请人的合同向下货物用户提供担保。最终,双方接受了该建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中心和土耳其商会的协助下双方及被申请人的最终用户三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0万美元,但鉴于国际热卷板市场价格巨变的影响,申请人同意降价20万美元,被申请人需支付60万美元:自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40万美元,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提单。在本协议签订后60天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20万美元;
2、如被申请人逾期未付剩余欠款,除承担前述货款之外应另行支付20万美元违约金;
3、被申请人的以上付款义务由货物最终用户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滞港费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5、协议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三方同意由该会代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请求仲裁庭按照适当快捷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并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后由于被申请人在接货后没有履行剩余2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其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申请人依据前述《和解协议》以被申请人和其担保人违约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庭依据前述《和解协议》作出如下裁决:
1、 三方和解协议合法有效;
2、被申请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承担20万美元欠款及20万美元违约金,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义务;
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现担保人在当地商会的敦促下履行了该裁决。

评 析
调解中心针对本案特点,取得国外商会的帮助;完善了仲裁条款,并且约定守约方在其他方违约时依据和解协议中相关和解转裁决的程序提起仲裁的权利,为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奠定了基础。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和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的情况下,现实可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何贵才)